重庆涉黑案密集审理 两案一审开庭 两案二审维持原判
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昨日,进入重庆涉黑大审判以来审理案件最为密集的一天。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涉黑案、重庆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贪污受贿案一审开庭。重庆高院对王天伦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王天伦、唐友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对黎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有期徒刑20年的判决。
彭长健涉黑案
涉嫌受贿471万余元
原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涉黑案昨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彭长健被指控三宗罪:涉嫌受贿471万余元,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467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下半年至2009年8月,彭长健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副局长、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重庆三大“黑帮”头目重庆大世界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当(另案处理)、重庆国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宁(另案处理)、重庆豪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经理王小军(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471万余元。
为此,彭长健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马当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岳宁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王小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彭长健对467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不能说服自己接受”
公诉机关认为,彭长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471万余元,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467万余元,且在任职期间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以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彭长健对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指控无异议。但彭长健认为自己无受贿情况,也没有因为受贿做出危害国家的事情,并对受贿金额计算方法表示不赞同。另外,对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项指控,彭长健表示“不能说服自己接受。”
陈洪刚涉黑案
被诉受贿331万余元
起诉书指出,重庆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在1996年8月至2009年9月担任重庆市原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党委书记和总队长等职位期间,通过为他人办理车牌、职务晋升、承接工程等提供方便,多次向重庆邦德商务信息公司总经理岳村、重庆某房产公司董事长刘某等54个单位和个人收取财物共计331.6万余元人民币。经查,在陈洪刚1698余万元的家庭财产中,有588.7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
希望被认可自首行为
陈洪刚为了将自己违法、违纪所得的资产进行分散、隐匿,于2001年通过他人分别伪造了“陈洪海”、“王洪江”两个名字的居民身份证。2001年6月、8月,陈洪刚分别利用伪造的两个居民身份证在招商银行高新区支行、渝中区支行开设了个人账户,并将其部分非法收入存入上述两个账户予以隐匿。
昨日上午,陈洪刚在法庭上多次表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他曾主动交代自己伪造居民身份证隐匿财产等案情,希望能将其主动交代的案情视为自首行为。
王天伦案二审
维持死缓罚金1亿元
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伦等2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判处王天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唐友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后,王天伦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黎强案二审
维持一审原判
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20万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