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卢飞/文 2月9日上午10时,重庆市一中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辩护人提出李庄未实际伪造出有形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庄一直表示认罪,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听完自己的判决结果后,李庄在法庭上情绪激动,称重庆方面不守诚信,推翻了他此前所有的认罪态度。
在2月3日下午,李庄案二审进入结尾的时候,李庄对法庭再次重申了自己认罪的这一态度,并且就认罪作出两点保证。
李庄称,二审之后,我不会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我也永远都不翻供。
在庭审的最后五分钟里,李庄做了关于认罪的六点陈述,笔者与李庄原话对照后,现将李庄当庭陈述的原话记录如下: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对我的思想冲击很大,在各级领导、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神圣职责,缺失了一名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的民事代理人,刑辩律师更应当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着一致。我今后应当努力学习,提高思想,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的反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而是说龚刚模被黑社会敲诈。龚刚模案不仅没有让我履行一个律师应该有的职责,相反,浪费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四、罪行法定,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更应当重事实,讲证据,调查研究。不应当盲目冲动、偏听偏信,在一些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执迷不悟。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将从中吸取教训,在未来追求人生的更高境界。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安全,这一点我将一直牢记在心,这也是一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怎样,我都会遵照这个宗旨,义无反顾地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慎重对待我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