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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龙泉实业等公司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9日 08:16  南方日报

  新华社电中国证监会8日公布了对东莞市龙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和林世喜、杨雪、叶晶、杨士英等4名个人在证券买卖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发现,2008年东莞市龙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泉国际大酒店、东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易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过程中,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883.27万股,达到5.015%,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履行证券法第86条所规定的报告、披露信息义务。

  林世喜、杨雪、叶晶、杨士英等4名个人利用他人账户分别交易绵阳高新发展、四川汇源光通信、重庆桐君阁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履行报告、披露信息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193条,证监会决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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