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陈洪刚为了将自己违法、违纪所得的资产进行分散、隐匿,于2001年通过他人分别伪造了“陈洪海”、“王洪江”两个名字的居民身份证。2001年6月、8月,陈洪刚分别利用伪造的两个居民身份证在招商银行高新区支行、渝中区支行开设了个人账户,并将其部分非法收入存入上述两个账户予以隐匿。
陈洪刚感悟: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荒唐,不可理喻。这件事连当地公安都压根不知道,是我主动供述的,而且这些身份证仅用于方便在银行存钱,没用在违法犯罪活动上。恳请法院不单独定这个罪。本组文/本报记者 肖玉 实习生 董志慧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