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把钱要回去了,还算吗?
受贿事实完成,算受贿!
1997年至2001年,陈洪刚先后3次收了重庆某实业公司董事长陈某以拜年、拜节送的戒指、手表等物品,总价值3.8万元。2001年左右,陈洪刚在南坪东路买了一个门面,陈某免了陈洪刚尚未支付的10万元购房款。后来,做生意失败的陈某要回了4万元。
“受贿事实完成后,行贿人找被告人借款,属于另外的民事借款法律关系。”检察官说,这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21笔受贿都回过礼,也算吗?
收钱远超礼金,当然要算!
陈洪刚大部分的受贿,都发生在过春节、中秋以及陈洪刚过生期间,他收下属的过年钱多数是1000元到10000元不等。“54笔受贿中,有21笔我也回赠过他们礼物,属于礼尚往来。”陈洪刚说,回赠对方礼品包括特级铁观音、茅台、虫草等。
法官在当庭评判中表示,收的金额远远超过了礼尚往来的金额,就应该属于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