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宝琛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和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电子)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创智科技、夏新电子、天健华证中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健所)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调查发现,创智科技在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年报中,未如实披露股东湖南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和大股东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集团)实际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在调查中还发现,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第三方付款等多种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年末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2.11亿元、4.67亿元和1173亿元。上述情况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而为了掩盖资金占用情况,创智科技通过账务处理,将被占用资金部分列为资产及主营业务收入。此外,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在2004年和2005年对外担保总额分别为3.27亿元和5.58亿元,未按规定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定,创智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59条、第61条、第62条和现《证券法》第63条、第66条的规定,按照原《证券法》第177条和现《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创智科技予以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丁亮等10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同日,中国证监会还通报了夏新电子案。
上述负责人介绍,调查发现,夏新电子在2006年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未准确披露金额为2.80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夏新电子2006年度虚增利润4077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夏新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夏新电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苏振明等9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天健所在审计夏新电子2006年年度报告过程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导致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认定,天健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应按照第22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天健所业务收入75万元,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签字会计师姚立中、周俊超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