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罗涛报道
一个年销售收入逾千万元、生产制药机械的国家行业龙头国企,在经历两次转股后,企业却全面停产,职工全员下岗。“170万国有股权既未进行资产评估,也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产权转让程序,便协议转让给了个人。”近日,该企业的一些老职工向记者如此反映。
记者实地采访后了解到,这家原名武汉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制药机械公司)的企业,是经国有武汉制药机械厂改制而成。该企业是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定点生产制药机械的厂家,制药机械主导设备提取罐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改单位,获得多项企业专利,年销售额达千万元。
据了解,制药机械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由国企改制时,武汉工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工业国投)出资170万元,持制药机械公司注册资本42.5%的股份,成为制药机械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武汉工业国投成立于2000年,属国有独资投资公司。
但奇怪的是,在不到4个月之后,武汉工业国投于2005年4月18日将170万元出资作价人民币170万元转让给了制药机械公司的第二大股东蒋某,并按大额存单1.62%的利率收取投资收益。
部分老职工对此提出质疑: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公开征集受让人等程序,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若协议转让,则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位老职工认为,“武汉工业国投未经评估与蒋某达成协议,将170万国有出资按原始价格转让,造成了国有资产缩水和流失”。
武汉工业国投综合管理部唐某则向记者解释说,根据武汉市政府2000年84号文,该市国资委“授权市经委、市财政局代行出资人职能”,因此,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批准转让就可以了。
对于入股不到4个月,就将42.5%的股权转让给蒋某私人,唐的解释是“入股后发现制药机械公司没有前景,因此转让”。他表示,“转让是明智之举,我们严守国有资产守门人的职责,170万元的国有投资退出时并未缩水,还增值了”。
针对国有股权在转让时为何没有经过评估,唐某认为,“改制时做过评估,所以没有必要再去评估”。唐某说,“武汉工业国投当时对制药机械公司做的股权投资实际上算是一个借款”。
而据记者在该市工商部门查档所知,制药机械公司改制时所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到2004年12月31日止,该评估报告中还特别说明“本次评估土地共8项,取得方式前4项为国有划拨、后4项为受让,国有划拨土地评估值不含土地出让金”。
武汉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处长高某明确告诉记者:“出资人职能”与“资产监督职能”是两个概念,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武汉市就一直要求国有产权要公开挂牌交易,国家法律也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要经过评估。
记者从湖北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了解到,早在2002年的《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北省政府240号令)中明文规定:“产权交易前,出让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评估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核或备案后,到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该公司老职工告诉记者,除机械设备及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制药机械公司在繁华的市中心还拥有11.37亩土地,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以及三处约600平方米的门面房,除去债务后,该公司的净资产远超出注册的400万元。
同时,据武汉工业国投副总李某提供的另一份制药机械厂改制的《资产评估报告》,仅制药机械公司现厂区的一宗国有划拨土地,依照武汉市2003年基准地价,扣除补交或抵交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就达320余万元。
另据记者了解后核实,2006年1月,武汉市某单位愿意支付1250万元,欲从制药机械公司取得市中心11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被该公司拒绝。而到了2007年7月,该公司的全部股权被方某等两人按1∶2.5的比例出资,以1000万元收购。
对于该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还存在哪些争议,本报将继续给予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