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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新天:中美发明创造涉国家机密的审查上做法一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3日 11:06  中国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 摄影/中国网 王锐

  中国网1月3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在回答华尔街日报记者提问时指出,我们《专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是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条规定做了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从细则的有关规定里可以清楚地界定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是需要保密的。这次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修改也明确,只有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才有保密的要求,对于所有外观设计都不涉及保密问题。

  他说,关于美国专利制度里也有类似的规定,美国可能在几天时间里就能够完成对保密的审查。据我们在立法中的调查,美国专利制度为此规定的最长时间的限制也是六个月,而不是规定仅仅几天的时间。前面所讲到的四个月和六个月的时间是指最长的时间,就是在遇到最复杂的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四个月或六个月的时间通知,并不是说任何一个申请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从我们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专利法》以来的实践情况来看,对多数的申请同样可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明确告诉申请人其申请是否需要进行保密。这个做法和美国的实际做法是一样的。

  尹新天解释,未实施或者是未充分实施,特别是未充分实施的含义,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做了专门的定义,它的含义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中国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说全球现在对环境保护、绿色技术的采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对这方面有关的新的技术、新的发明创造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有了这样的发明创造,从国家和全人类的意义上讲就需要这样的发明尽可能的得到实施,实施如果不能满足这样的需要,这不仅对中国是一个缺陷,对全球的利益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此在这方面以后也可能会出现没有充分实施的情况。如果说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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