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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古董家具引发一场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3日 07: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一套古董家具引发一场诉讼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不得撤销

  本报讯(记者曾祥素)年近七旬的王老太经人介绍,将祖传多件古董家具以55万元卖给自称文物鉴定专家的韩先生,并拿到第一笔货款17万元。随后,韩先生告诉王老太家具为现代仿品,拒绝支付剩余的38万货款,并要求王老太返还先期支付的17万。为此,王老太将韩先生诉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要求其继续支付剩余货款。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王老太诉称,其家中存有祖籍遗留的多件老式红木家具, 2007年6月17日,韩先生经人介绍找到王老太,向王老太表明自己是某收藏家协会的会长兼文物鉴定家,愿意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物品。因韩先生手头现金有限,于是双方签订了标题为“寄卖”字样的书面合同,约定3个月内付清货款。

  韩先生辩称,自己到王老太家中,是因为经中间人联系去考察王老太家的物品,当时王老太及中间人均表示这些黄花梨和红木家具是明、清的,是王老太家祖辈遗留下来的,自己也就信以为真,所以才同意寄卖,双方仓促签订了物品寄卖协议。经十几个客户看货后,都认为物品是现代仿品,根本就不是黄花梨和老红木。王老太故意制造虚假事实,骗取了自己的信任,致使自己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了寄卖协议,所以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拒绝赔偿任何损失。并表示王老太存在重大欺诈行为,反诉要求撤销与王老太签订的寄卖协议,返还其已经交付的17万元货款。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寄卖协议的性质,根据其协议的具体内容、条款以及双方的陈述,均可以明显得出该寄卖协议已经具备买卖协议的一切要件,其实质应为买卖协议。根据古董家具的实际交易情况,其买卖的价格完全在于收藏人对该物件的主观判断而与出卖人达成的一致协议,其价值和质量并没有法定的计算方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只须双方形成合意即可。韩先生身为收藏家协会的会长,出于对自身古董鉴赏水平信赖,在通过他人介绍、实地考察的基础上,与王老太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家具已送到韩先生所指定的地点,并由其控制,在时隔数月之后,韩先生通过单方委托鉴定,认定该批家具为现代仿品,姑且不论通过这种方式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即便是其所述的家具为王老太所卖之家具,但在王老太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其真实性也已无法考究。在韩先生未能提供王老太存在欺诈的证据的情形下,对韩先生的反诉请求无法支持;韩先生与王老太签订的买卖家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韩先生给付王老太剩余货款38万元。《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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