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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要谨慎 登记资料莫虚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3日 07: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2006年7月,赵大牛购买张大虎所有的一套住房,并在市建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此房屋买卖中,张大虎并未与赵大牛实际接触,是由张大虎之子作为张大虎代理人与赵大牛完成的。授权委托手续是委托公证书。此后不久,张大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该房屋系其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了房产证并伪造了委托公证书后偷卖给赵大牛的,要求法院撤销依据伪造委托公证书办理的赵大牛的房产证。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大虎所述属实,最终撤销了赵大牛的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因此,当事人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否则可能导致主要事实错误,登记被撤销。本案中,张大虎之子和赵大牛所提交材料中的公证文书系伪造,属虚假材料,法院判决撤销依据伪造委托公证书办理的赵大牛的房产证是正确的。

  法官提示,公众购买房屋等不动产,不仅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且应提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登记材料。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就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法律责任。《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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