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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尽快修改供热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3日 00:04  中华工商时报

  在日前召开的黑龙江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供暖问题成为省政协委员们的高度关注的热点。

  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作修改,其中提到了“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的原则,被普遍认可,但是,在本届政协会议上,关于供暖及如何进一步修改供暖条例成为了政协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一些政协委员针对供热管理条例存在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供热企业缺乏足够的约束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并建议建立合理化的供暖退费制度,供暖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等。很多委员呼吁:尽快修改供热条例。

  民建黑龙江省委在本届政协会议上直指现有的供热法律法规存在瑕疵——目前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于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还有些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使得供热管理部门对于供热不达标企业和违法违规用户的处罚手段太少、力度也不够。再加上区级供热办多数仅作为建设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少,在车辆、检测手段等方面基础较差,供暖问题又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所以工作力度小,处罚执行难度大,客观上也容易造成供热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

  本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建议,从四个方面修改现行的供热条例:改变供暖企业经营模式,强化管理部门行政行为,出台供暖退费公式细则,加大违规企业处罚力度。

  省政协委员刘恩嘉建议,打破供暖处于垄断地位的社会产品属性,实施民生性公共产品的不可营利性、不可竞争性。此外,建立民生性产品涨价前的财务审计和成本评估制度势在必行,它是保护人民群众基本利益的必要手段,也是净化经济环境的一道屏障。

  民建省委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供热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隶属于供热管理部门的专业检测队伍,制定出台专门的《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强化属地化管理,强化供热管理行政执法。

  民建省委建议,加大对供热不达标企业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退出供热市场,提高供热企业的整体素质和质量。

  有委员建议,建立监督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多条途径对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监督;建立评议制度,加大社会各界包括普通群众的参与力度,并将评议结果在媒体公布。(3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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