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N记者 秦培录 河北报道
2010年1月8日开幕的2010年北京图书订货会上,第一部国内图书出版发行业的行业规范——《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一下简称《规则》)正式发布之后,犹如一石投湖,激起出版发行界、消费者群体乃至整个社会舆论的千层浪花。
2010年1月15日,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甄玉波、郝际广两位律师联合实名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对三家协会,即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公开发布的《规则》中涉嫌价格垄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1月20日,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求国家发改委价格检查司对《规则》是否构成“价格垄断协议”,进行调查、认定;如认定为违法行为后,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会后,甄玉波、郝际广两位律师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专访,重申,《规则》中含有限制价格竞争相关条款,以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为集中,通过行规规定的方式,设定统一的最低折扣限制,涉嫌价格垄断,势必会对全国图书交易价格的合理市场化形成机制产生不良影响,对其他行业协会起到不良示范榜样效应。如果其他行业协会都效仿,势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价格秩序,造成整体物价水平持续性上升。国家发改委应该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如逾期不履行职责,将不排除提起行政诉讼。
三家协会
郝际广律师表示,分析《规则》的性质是典型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其内容结构完全是一部规章的结构体系,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罚则,并且要求强制执行等,因而从性质上来讲不是指导性文件,而是规范性文件,具有明显的规章性质。“《规则》是强制性措施,由谁来执法?执法主体是谁?是这三家协会吗?显然不是。协会制定的交易规则根本就不能成为工商部门执法的依据。三家协会无权制定法规性质内容的‘规则’。”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利。“《规则》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还可以,行业协会无权制定。行业协会对自己的会员有权制定自律规则,但不能使用所有市场经济交易主体。”甄玉波表示,“我们认为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三家协会超越了协会章程的权限,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局对三个行业协会违反《立法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令其撤销。”
消费者权益‘被保护’
“适用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应该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而不是由人为进行固定或限定。”郝际广说,“三家协会的规则属于典型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侵犯《反垄断法》、《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规则》第二十二条“新版图书出版一年(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内,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打折销售”规定和第二十三条“经销商在特殊情况下可优惠,但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规定,甄玉波认为,两项条款把折扣和最低价格进行“固定”,也属于垄断行为。他说:“消费者被‘定价’、被‘折扣’的结果只能是‘被受益’!”
甄玉波表示,“这两项条款限制了价格变动,也就是限制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的价格竞争,这是一种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最终将侵犯中小规模出版商和大部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经营者依法降价是权利,其只要不低于成本倾销,行业协会就不能进行行政限制。”
而郝际广律师则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例说明《规则》保护的是部分供应商、经销商的利益,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现在是知识爆炸的时代,新的学习方式、方法、渠道很多,过去我每年要买一百多本书,现在不超过10本,主要是通过电脑学习,从地摊上买盗版书,根本原因是书价太高,读者无法承受。《规则》以公平竞争之名,行价格垄断之实,使消费者权益‘被保护’”。
专门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
“我国一些行业协会往往有浓重的官方色彩,甚至被批评者形容为‘二政府’,这对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对于行业协会在图书发行市场上的作用,两位律师表示,协会主要应当做的是保护合法竞争,打击不当甚至非法竞争。他们强调,“专门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最可怕的就是协会以团体的力量实施价格垄断,侵犯社会和全体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限制、防止协会诸如此类侵犯社会公众利益,悖离协会宗旨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和限制,两位律师认为,消费者协会和律师界理应当仁不让,代表公众权益行合法之举,做正义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