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布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央企高管薪酬与业绩挂钩 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资委昨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在新的考核期内,国资委全面引入经济增加值考核体系,即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主要参照坐标,对央企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业内人士指出,新的《考核办法》将突出企业价值创造,遏制央企非主业投资冲动,合理控制风险,不断提升股东回报和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暂行办法》要求,要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并要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即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分类指标是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需向国资委报送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对《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的重点是在总结第二任期经济增加值考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第三任期开始,对所有中央企业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国资委全面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现了国资委价值考核的思路,而不是只注重账面业绩和经营规模等指标。以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来衡量央企经营业绩,有利于央企进一步做强主业,遏制央企非主业投资冲动,合理控制风险,维护投资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