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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补偿或排污权交易是大趋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2日 23:26  经济观察报

  张延龙

  经济观察报:能否介绍一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何发理:2009年3月份,省政府颁发了2009年第139号令《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这个办法明确规定: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提出了实行污染补偿的要求。

  落实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是这项规章赋予环保部门的一项职责,因此,需要有一个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参考了国际、国内一些地方实行污染补偿的经验,与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起草了《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之后颁布实施。这个方案是在渭河综合治理过程中,在采用行政、工程、生物等措施之后,加入经济措施的一个尝试,通过经济约束,使沿渭各市更好地落实地方环境质量行政负责制,对加快渭河的治理必将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经济观察报:我们也经常听到有关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信息,这个方案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有什么关系?这一方案的施行对渭河流域各市有什么影响?

  何发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目前国内外都还是一项比较新的环境管理制度,目前国内只在江苏、浙江等个别省开始试点,适合我国国情的交易制度还正在探索中,在我省施行尚不成熟。

  根据我省特点,我们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先在渭河干流实行市界区域水质目标控制与补偿制度,为下一步开展排污权交易建机制、搭平台、打基础。我认为,两者共同的特点都是为了落实污染治理责任,促进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省政府出台的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实际上是排污权交易的不同形式,排污权交易可以是市对市,也可以是企业对企业,是在不超过环境控制指标的情况下,先通过交易平台取得排污权之后进行排污的行为。而这一制度是市对市之间在污染超标准、超总量排放之后,上游城市对下游城市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这项制度一旦经省政府批准施行后,涉水城市将面临两方面的压力:一是经济压力,凡超标排污的城市都要强制征收污染补偿资金,根据外省的经验和我们测算的情况,应该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二是社会舆论的压力,这个压力对各市来讲更大,因为你这个城市的污染将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布,你是一个污染的城市还是一个环保的城市,将一目了然。

  我们的目标是,把这两个压力变成促使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加大渭河治理的动力。

  经济观察报:这项制度如果施行有效,会不会也在陕西其他河段施行?

  何发理:实行污染补偿或者排污权交易,是今后进行污染控制和管理的大趋势,也就是说,环境是有价的资源,任何人和单位或者城市都不能无偿地占有和使用,如果有渭河流域试点成功,我们会提请省政府向其他河段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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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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