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黎洁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于1月1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本国货物的界定、工程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等业内讨论较多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均有明确。
据悉,征求意见稿是财政部在总结《政府采购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地方有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的。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征求意见稿共有9章11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为便于实际操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如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货物、工程、服务的含义,以及政府采购工程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等。
二是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主要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资格认定制度;规定了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需要,设立部门集中采购专门机构;规定了可以对供应商实行资格预审制度,供应商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等。
三是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明确了协议供货采购、定点服务采购和电子化政府采购,以及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是关于政府采购程序。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针对实践中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明确了专家评审的原则、权利、义务等。
五是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适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中不得包括赠品和回扣,采购人和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处理方式以及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据悉,此次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月5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或信函方式、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