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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政府采购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2日 02:57  第一财经日报

  陈晨

  这份电信设备入网许可标志引发的国有企业利益转移、输送案件,是一个通过选择外资合作方进行利益转移、输送的典型案例。通过与外资合作方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平台,最终将原本国有企业的订单和业务,转移到合资公司来,并以垄断角色分享确定的高额利润。

  这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可能还与相关信息安全问题有关。但深究案件背后,过高政府采购定价导致了生产方的高额利润,这份高额利润对犯罪分子产生了巨大的诱惑,也成为利益输送的温床,这是重要的症结所在。

  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之下,入网许可证标识是电信设备的唯一入网许可标识。目前市场上有假冒入网许可证的黑手机,也有直接没有入网许可证的黑货。市场甚至有声音认为,应该取消入网许可制度,把黑手机漂白,也让代工企业可以直接进入手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市场,这个问题我们暂不讨论。问题在于,在目前管理体制之下,是否需要为入网许可证生产方,创造出一个高额利润空间来。

  由于是唯一入网许可标识,此入网许可证的确需要应用防伪技术,并遵循安全、可靠的原则。目前工信部采取的是单一委托方的方式,协议指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旗下企业生产,这也无可厚非,高额利润问题出在定价机制上。

  这笔政府采购是指定生产、协议定价。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双方商定“合理价格”。

  问题即在于,约0.007元每枚的生产成本,最终定价0.17元的政府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在此案中,各个角度都可以计算出中标防伪有限公司的高利润空间,即便在考虑到包括人力、管理费用等全部生产成本之后,其整体利润水平还超过80%。

  从中标防伪有限公司最终将入网许可证外包给一家并没有太大名气的日资印刷企业来看,入网许可证的生产并没有太高的科技含量。

  高利润空间带来了寻租空间,要从根源上遏制此类案件,就要将定价机制回归“合理”范畴。要么变指定生产为招标生产,要么将协议定价重新厘定回归“合理”。

  因为无论是从纳税人角度还是消费者角度,如此定价的入网许可证,其不合理的高定价最终都由大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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