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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揭开的遮羞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 02:33  第一财经日报

  杨柏国

  让律师界、法学界和司法界牵挂的“李庄案”据称将于8日在重庆宣判。不论结果如何,该案的影响早以超出了案件本身。当事人双方动用专家、媒体、关系人等持续近一个月的论战,尽管未必会最终影响到案件判决结果,但却不经意间自揭了司法领域中一些若隐若现的“潜规则”。

  回顾该案,“李庄案”的发生有点像无间道。重庆打黑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龚刚模“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行为。报道称龚刚模此举是为了“争取立功”。2009年12月13日李庄被批捕,后很快进入公诉、庭审程序。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龚刚模家人当初委托李庄,主要是看中李庄在“捞人”方面的声名。“捞人”是司法界公开的秘密,通俗地说就是让律师想办法做到“死刑改无期”、“重罪轻判”或“实刑变虚”等。尽管是公开的秘密,但并不是什么律师都可以做到的,只有那些具有深厚的背景和关系的律师事务所才能“玩”好这些高难度的动作。

  “捞人”并非简单地买通法官,无视国家法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让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来推翻此前口供往往是第一招。此招之所以屡试不爽,或因有些公安机关此前在这方面屡受诟病。其次,是在开庭前组织专家研讨会。李庄在事发前曾邀请了北京多位知名专家就龚刚模案召开研讨会,并形成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意见书称,“根据法院提供的卷宗证据材料复印件,尚不能证明被告人龚刚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龚刚模在故意杀人案中,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能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再次,制造“从轻、减轻”的理由,“检举他人”、“主动退回赃款赃物”、“认罪态度积极”等均是常用方法。即使在法院判决后,还可以想方设法“保外就医”、“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予以减刑”。

  目前,中国的律师有些表现出“法律专业人士”和“商人”的双重面目。双重面目平衡不好,往往就会在利益诱惑前迷失自我。此外,如果“经济人”的假设同样适用于律师,那么绝大多数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由于“捞人”的工作难度高、任务重、跨度长,其所需费用更是惊人。据报道,龚刚模家人支付的费用在百万元以上。

  2009年年底,北京多位专家学者在“李庄案”首次开庭前,纷纷公开质疑了重庆方面公、检、法、司联手查办“李庄案”在程序方面的瑕疵,譬如,李庄此前在会见龚刚模时受到警察“陪同”、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李庄案”中作证警员应回避等。

  “李庄案”从一个侧面凸显了中国律师在执业中的实际尴尬。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律师天然地面临着“忠于法律”还是“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此外,尽管中国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系,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公、检、法部门存在一些寻租机会。

  “李庄案”被报道后,网民反响强烈。笔者从中随机阅读了一些跟帖,发现近半认为李庄在“操作”龚刚模案中存在“过火”举动,同时也认为重庆司法部门在查办“李庄案”时不够严谨。

  学者、律师、司法部门的主动曝光,再经过媒体的快速传播,“李庄案”把现行刑事辩护中的诸多潜规则暴露了出来。古人曾用独角兽(又名獬豸)来借喻“法”平之如水,以其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如今,“李庄案”已进入庭审程序,无论李庄入罪或脱罪,法院最终能否给出一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将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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