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
年报披露工作即将展开,上证所规定,相关上市公司应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2009年年报披露工作。近日,上证所向沪市各上市公司下发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在“现金分红”事项上的披露要求,明确在年报中以列表方式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同时,上市公司大股东曾提出但尚未完成并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各项承诺事项,上证所也要求在年报中必须披露。
2009年年报是《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实施以来的首次年报披露。对于2009年度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另外,上证所对于大股东对承诺的完成情况依然非常重视。要求“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置入资产2009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的,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该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或相关资产2009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中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另外,“上市公司应当清理首次公开发行以来,公司大股东曾提出但尚未完成并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各项承诺事项,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2009年年报中进行披露。大股东曾提出的承诺确已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大股东提出新的承诺或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