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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临时股东会提案引发争端

  ⊙记者 张潮 ○编辑 裘海亮

  每股净资产为-21.27元的*ST宏盛再起争端。

  昨天,该公司代理董事长、代理总经理俞赛克以个人名义约见记者,展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就*ST宏盛控股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议于12月31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合法、合规性提出质疑。

  这份专项法律意见书是公司受3位现任董事俞赛克、鞠淑芝、贾鲁燕的委托聘请北京市瀚通律师事务所而出具,内容涉及4项。

  首先,意见书认为2009年12月1日宏普实业董事会的召开违反法律规定,不产生合法的法律效力。理由是鞠淑芝作为宏普实业董事长未被通知出席,未能行使参与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法定权利。同时,宏普实业99.63%的股权全部为鞠淑芝和其女龙长虹所持有,而她们未参加也未授权任何人召开宏普实业股东会改组董事会。因此,宏普实业2009年10月12日改组董事会同样不具备合法程序,不产生合法的法律效力。

  由于鞠淑芝已经于2008年2月18日签署《撤销授权声明》,撤销了此前对曾世珍代理其行使所有职务的行为的权利。因此,曾世珍在2008年2月18日之后仍然以授权名义从事的行为和签署的文件均没有合法的法律效力。同时,鞠淑芝于今年10月至12月3次书面表示反对召开相关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曾世珍违反鞠淑芝作为委托人意志的做法是无效的。

  其次,意见书认为,宏普实业未经鞠淑芝认可,擅自使用宏普实业的公章不产生合法的法律效力。

  再次,意见书认为,宏普实业自行向宏盛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增补董事推荐函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程序上违规。宏普实业是在2009年12月3日和4日分别提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函。在法定的10日期限内*ST宏盛董事会尚未正式答复前,宏普实业在未通知*ST宏盛董事会的情况下,直接向*ST宏盛董事会个别提名委员提交增补董事的推荐函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直接违反了上市公司“五独立”的规则。

  最后,意见书认为宏普实业要求更换独立董事贾鲁燕的提议内容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宏普实业在提案中未列明其更换理由;而独立董事贾鲁燕参加了每次董事会,并发表意见、参加表决;贾鲁燕未被认定存在违反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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