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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进一步规范银行资本充足率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8日 08:01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见习记者/黄倩蔚) 今年以来,银监会加紧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昨日记者从银监会网站获悉,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流程规范等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全面提升资本和风险管理能力。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对资产分类、风险识别、内部评级、资本计量、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其中,规定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要每季度披露。《指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频率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二是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季度披露。三是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资本及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

  此外,《指引》在加强披露要求上新增了监督检查条款,当监管部门认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时,可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但披露内容无需经过外部审计,除非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另有要求。银监会表示,由于《指引》的披露主要限定在资本充足率有关方面的内容,与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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