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叶石界 深圳报道
“砒霜门”事件仍在发酵。
“这几天农夫山泉的负责人,专程去了海南与海口市工商局和海南省政府做了沟通。接下来的几天,我们还会发布与海南省委省政府沟通的信息。”12月4日,与农夫山泉接近人士告诉本报。
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首次表态:“工商总局高度重视此事,已责成海南省工商局立即查清情况和原因,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截至发稿止,本报从海南省工商局了解的情况是,省工商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两位副局长为副组长,抽调有关人员立即对此事件进行调查。
目前,省工商局已要求全省工商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在销售农夫山泉、统一产品的大中型经营场所,宣传产品安全,消除消费者顾虑,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销售中的困难。
而农夫山泉方面并不接受此前海口市工商局发布复检结果的做法,并称将上诉,并索赔巨额赔偿。
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但这次由海口工商局所公布的复检结果,相应的检测机构还是由海口工商局单方面挑选的。虽然结果正确,但是程序上不合法。”农夫山泉的代理律师叶志坚对本报说。
“按照我个人理解,海口工商局及时公布了复检的结果,这是纠正的一种方式,这种态度值得赞赏。”叶志坚表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布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将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因此,无论从公布的内容前后相左,还是公布的程序来看,都将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要挽回公信力,现在政府部门最需要做的,就是尽快找出此间问题出在哪里,将事件背后的真相公布,对社会公众有一个交代。”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表示。
几日来,本报致电海口工商局采访此事,均遭到对方拒绝。
检测程序“明显违法”
海口工商局初检中真实的检测程序,还没公布。但从农夫山泉方面公布的情况来看,海口工商局存在违法行为,已经明朗。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段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并委托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
王思鲁对本报解释,检验机构在抽样过程中,需要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和被检测人(销售商或者生产商,视检验地点而定)三方签字确定。
“我们目前还没看到海口工商局的资料,只是单方面抽样,还没进一步解释。”叶志坚对本报表示。
按照《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并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但是,在海口工商局单方面发布初检结果之前,我们并没有收到他们的抽样检验结果。”叶志坚说。
“检测结果出来后,应上报省一级卫生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王思鲁说。
海口市工商局在检测程序中缺少了卫生部门这个环节。“在这个程序上,海口工商局的违法行为非常明显。”王思鲁说。
信息发布权争议
第二个争议,集中在信息公布程序上。
由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
“在初检结果出来后,如果食品生产者对这个结果有异议,就可以提出复检;复检结果还是不合格,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公布。但是海口工商局的做法却是:在没有告知农夫山泉的情况下,没有经过企业的复检和申辩,就先向媒体公布了初检结果,这一点是违法的。”叶志坚说。
《管理办法》上位法——《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应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对此,叶志坚表示,在这个法律条文里面,前面关于由卫生部门公布的条文,是一个句号;与后面由工商局等几个监管部门发布日常信息的规定,是两码事。
在叶志坚看来,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对于查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决定、食品包装;但关于食品安全这一块的警示信息,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对于这个争论,海口工商局市场科科长韩兴光对媒体表示,这只能说双方对法律条文存在着不同理解。
在王思鲁看来,从《食品安全法》及《管理办法》上述规定看,的确存在这一些争议空间,但按照通用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依据其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权,而明显没有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