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明
中国财经报 12-05 00:00:00
财政部近日发出措词严厉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地方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并称“如任其发展,势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危及地方社会稳定。”
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主体由财政担保,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做法,已不是违规而是违法。《担保法》中早已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地方政府不能以财政收入来提供担保。搞集资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没有经过央行的依法批准,也属于必须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其集资行为事实上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罪。
即使需要进行某些基础设施建设,也必须量力而行。确需举债融资,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不像企业那样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其所有的开销都是纳税人出的,因而所谓财政担保,实质上是把风险转到了纳税人身上,相当于拿纳税人的血汗钱作赌注。试想,如果融资到期后,相关项目建设成果没有创造足够效益,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付集资款本息时,势必要挤压财政本应用于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偿还,甚至会因为财政还不起巨额集资款而酿成严重的社会事件——这样的教训近年来已有多起。
财政部的这一通知可以看作一个及时而明确的告诫:地方政府融资搞建设须依法行事,遵循科学发展观,分清轻重缓急,不可一哄而上;要考虑负债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匹配,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否则,眼前看好像是政绩,长远看不仅不是政绩,说不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纳税人带来巨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