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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寅泉:“明白纳税”是现代社会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4日 20:42  中国产经新闻

  文/本报评论员 商寅泉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除了义务之外,公告首次明确纳税人共拥有14项权利,包括享有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

  在中国,纳税人这个概念只是在近几年才在媒体上出现。多年来纳税人只有纳税的义务而不知道自己还有什么权利,绝大多数公民只知道某某企业或某某明星偷税漏税被查、住房被封等等,就像看花边新闻一样,仿佛纳税这事与自己无关。而本次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从税收机构的角度告诉纳税人:中国每一位公民在一生中都要扮演纳税人这个角色,你在履行纳税人义务时,同时拥有若干权利。

  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广而告之,这是历史的进步,是税收机构知道尊重纳税人的开始。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既是税收机构向纳税人所进行的一次有关公民义务的知识普及,也是税收机构约束自己行为,忠实履行税收政策,保证国家正常税收和保护纳税人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前者与后者比较,后者显得更为重要。

  在纳税人14项权利中,知情权被列在了纳税人权利的首位,这是对公民(纳税人)尊重的一个新的开始。前不久某市曾发生一起恶性案件,公安机关悬赏5万元捉拿嫌犯。此时就有人表示,公安机关办案是职务行为,而悬赏所用资金是纳税人的钱,用纳税人的钱悬赏不妥。这个事例就涉及到一个知情权的问题。虽然我们目前并不知晓纳税人对悬赏质疑是否合乎逻辑,但这的确反映了公民对知情权的渴望。由此,我们建议税收机构和公安机关以此为例,具体解释纳税人的知情权都包括哪些内容。

  尊重人是现代社会交往中一条基本原则。在这次公布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中,我们也看到了“尊重”两个字得以体现。公告的行文不仅一条条具体、细化地解释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还在凡是涉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时,都使用了“您”的称谓,在涉及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时,使用了“我们”这个称谓。这两个称谓看似信笔写来,实则用心良苦,它从字眼上表明了纳税人权利者的地位。有文章就此细节评论说,国家税务总局借此力图营造和谐的纳税环境,促进纳税人与税务主管部门在征纳过程中的友善合作。我们同意这种观点。

  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步伐的加快,“明白纳税”的进程也进入了我们的生活。在国际社会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早已成为一种趋势,许多国家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水平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在笔者访问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时,无论酒店账单还是超市购物,货款和税款都分门别类,一清二楚,这实际上也涉及到纳税人的知情权。因此,税务总局光有条文还不够,在敦促方方面面体现知情权的工作中,还要付出很大的气力。

  从“糊涂纳税”到“明白纳税”,中国纳税人有了一个新的开始。从纳税人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我们应该更加自觉纳税、主动纳税,做一个于国于己都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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