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媛)昨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文明确表示,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费。同时,职工个人的娱乐、健身等相关费用也不再报销。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对该《通知》进行了解释,此举是为规范国企职工福利范围,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缩小职工收入差距。
据记者了解,北京房屋改革已经实行十年,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而是以货币形式发放住房补贴,但是关于物业费支付问题却一直没有明确界定,而此次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在解释中强调,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此外,对于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各类购物卡、消费券,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定义中就明确为“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这表明,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购物卡、消费券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2.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3.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调整的五个方面
新闻背景
部分央企福利过高
财政部表示,目前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另外,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的分配差距。
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的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