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代表合影留念 中国网 赵娜摄
12月4日上午,纪念澳门基本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在人民大会堂东大厅举行。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为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0周年,12月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原澳门立法会主席、原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曹其真表示:前需要妥善处理的几大问题。从我们十年落实基本法的初步经验当中所存在的一些缺失和不足以及特区的长远发展着眼,在特区内部,当前尤为需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高度自治与依法施政的关系。基本法规定,特区在高度自治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一定的对外交往权∩以说,中央通过基本法授予特区的自治权是相当广泛的。这种授权是一种有效落实"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是为了让澳门人充分行使当家作主和自我管理的权力。
但为具体落实这种制度性安排,充分行使好中央所授予的权力,关键在于特区是否严格依法施政,而是否符合基本法则是检验依法施政的唯一标准。因此,我们必须不遗余力地坚持维护基本法的权威,且不允许对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出现丝毫的偏离。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基本法作为一种宪制性法律,其有效落实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配合、补充和具体化,为此要求我们在澳门自行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特别是建立和完善一些规范权力行使与监督制约的必要制度。但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有的还处于缺失状态,有的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现在沿用的某些重要法律,还是回归前制定的。虽然说根据基本法第145条的规定,这些原有法律得以保留,但其继续在澳门生效的安排毕竟是过渡性和暂时性的。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必须与时并进,以期达到完全符合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
二、行政主导与立法监督之间的关系。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区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较大的决策权限的行政主导型政治体制,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本人认为这一体制的实质内涵是指制定法律和政策的主导权属于行政机关,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特区政府能较灵活地制定符合社会发展及社情民意的政策,并及时纠正在施政中所可能出现的缺陷与不足,从而提高施政效率。也正因为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权力,因而基本法要求在体制上必须完备各种监督制衡机制。
经过十年的实践,我们对这一体制的认识虽然已大大深化,但在妥善处理体制运行所必要的权力制衡方面,也就是说在保障行政主导权的行使合法、合理的同时,强化立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建立一个良性互动的行政立法关系仍然是特区未来工作的重点之一。
三、“基本不变”与改革、发展、创新之间的关系。澳门回归后,在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一原则性规定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必然要求,而基本法所规定的“基本不变”原则,正是为了从立法上保障这一重要方针的落实。
基本法所规定的“基本不变”是指澳门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价值观念的不变。具体体现在基本法的一系列制度中的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不变,依法征用私有财产必须给予合理补偿的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外得以保留,并过渡为特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区继续保护澳门居民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等等。
但在具体落实上述各种制度“基本不变”原则的同时,我们必须分清哪些需要长期坚持不变,哪些可以暂时不变,而哪些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发展尽快加以改变。
当然,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下,社会经济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制度,征用私有财产必须给予合理补偿的制度,保障澳门居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等制度必须予以坚持,并保证五十年不变,但对澳门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难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则必须进行持续不断的改革创新。回归后尽管特区立法会制定了141部法律,中文和双语立法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但总的来说,法律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工作依然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