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又要多交了吗?口袋里的钱是否又要少了?”这一疑问成为近来一些企业员工探讨的话题。
这种担忧来自于财政部日前下发的一纸公文——《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从“福利”划归到“工资总额”,是否就意味着企业职工又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这种担忧,通知出台,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
日前,世界税收联合会财税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财税研究院客座教授刘玉章,就此对记者详细解释了这一通知,并指出了人们对此存在的一些误解。他首先强调了一点,《通知》的后面提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从这句话来看,税收征管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随便就开始征税,是否征税还要看法律法规的调整。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可以看出,这一通知本身并不是为了增加企业职工的税赋,而只是对于福利费用财务管理的一个调整。刘玉章告诉记者:“通过对《通知》的分析,我们也看出财政部的意图是: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属于职工福利的各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计划经济时代的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欠缺和“低工资”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因此,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从财政部下发的这一通知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改革方向,一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二是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三是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在此次的调整中,人们最为关注的就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和午餐费的调整。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谈到福利,人们马上会想到企业发放的各式各样的“购物卡”、“消费券”,在一些大型的购物中心,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专门兜售和购买购物卡的“黄牛”。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定义中就明确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在生活中,公用事业企业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给职工提供的本企业产品、服务,企业应当按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和福利费。
客观上来看,福利费的调整会对个人所得税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税务专家也表示,通知中提到的一些补贴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之后,税收上还有些免税政策。刘玉章告诉记者:“《通知》新的规定提示我们,必须抓紧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新的税制改革没有出台之前,应当考虑适当提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减除费用标准。”
仅仅从财政部的这一通知来看,此举在于规范福利费的财务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