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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4日 02:14  北京商报

  商报讯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相关问题答问时表示,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不得承担馈赠等支出。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都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三点: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做企业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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