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正式发布了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按照规定,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各地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记者点评:此前,大部分地区的甲类药品都是按比例全额报销,乙类药品是刨除自负部分后再按比例报销。人保部明确要求,甲类药品,各地不再进行调整,各统筹地区应于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此次人保部的规定将使得广大的病患更加受益,这也似乎让我们看到了“全民看得起病”希望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