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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适当调整销售电价 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88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7日 10:3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太原11月27日讯(记者 刘存瑞 白吉平) 中国经济网记者近日从山西省物价局获悉:山西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1月20日起,对电网销售电价进行了调整,并同时公布了山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调整后,该省电网销售电价(含税)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88分(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通知》对山西省各类用户电价调整作出了安排。除居民生活用电及提黄灌溉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外,其它类别用电电价同步调整。

  大工业生产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统一为: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为每月每千伏安25元,按最大需量计费为每月每千瓦37.5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淘汰类、限制类工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山西电网东送京、津、唐电网电量的结算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3344元。山西电网外送河北南部电网、其他外送电量结算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1分钱。

  另据了解,《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各类电价包含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分别为: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5分钱;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6分钱;农业生产(不含提黄灌溉用电)用电每千瓦时2分钱。销售电价中新增的每千瓦时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此次还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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