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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治"拉链马路"新规:占道施工须前10天发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5日 13:45  中国广播网

  

重庆治"拉链马路"新规:占道施工须前10天发公告

  曾因匝道封闭施工,石板坡长江大桥进城方向曾出现拥堵。(资料图片)张质 摄

  我市(重庆)为解决“拉链马路”出新规,节日和全市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道路挖掘施工

  一条马路没畅通几天,就不断被“开膛剖肚”,活生生形成“拉链马路”。昨日(24日),记者从(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将提请审议。

  道路竣工3年内不开挖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按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区县(自治县)政府或市政府批准。

  《条例》还对非开挖技术也作了强制性规定,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此外,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设立预埋过道管线和建设地下综合管沟制度。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禁止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实施道路挖掘施工,已开挖的,停止施工。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限、范围、用途占用,以将占道行为控制在较为有限范围。

  开挖道路实行年度申报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统一制订并公布年度挖掘计划。城市道路设施大修改造纳入年度挖掘计划,大修改造时市政设施维护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5日通报相关单位,有管网建设需要的,应当同步实施。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

  占道须提前10天发公告

  《条例》规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应明确养护维修期限,施工现场须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施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发布公告;繁华地段、窗口地区主干道的养护维修施工,应避开交通高峰期。

  未经批准开设车行坡道或者进出道口、建设各种建(构)筑物两种情况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或者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者广告和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等,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建设各种建筑物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预期不拆除的,组织强拆,费用由违反者承担。 (易守华)

  联动

  两个部门都在挖

  交通堵了一个月

  由于几个部门同时开挖道路,渝中区石板坡一带交通拥堵一个月左右。这样的情况,在其他城区也不少见。

  今年8月10日,石板坡立交开始进行整治,先封闭其往中兴路方向的匝道进行整治,同时进行施工的还有菜园坝往石板坡长江大桥复线桥的匝道,由市市政设施局负责。

  5天后,市城投公司又开始对石板坡立交其他匝道、石黄隧道和黄花园立交所有匝道进行整治,两个部门同时施工,极大影响了交通出行。(李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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