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6日,北京某大学的蔡同学从北京中进众旺公司购得新甲壳虫2.0小轿车1辆,并于同日办理了相关手续。在车辆行驶了2030公里时,该车突然熄火,车里冒出黑色的浓烟。车拖到中进众旺公司的修理厂后,中进众旺公司为其换了新的启动机。5月3日,在该车行驶到4051公里时又发生了同样的事故,该车至今仍未修好。
蔡同学认为,中进众旺公司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其更换新车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中进众旺公司辩称,蔡同学的车出现故障的部位是非关键部位,不符合更换车辆的条件,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免费修理,已经排除了故障,车辆能够正常行驶;另外,车辆出现故障也可能与使用方式不当有关,不同意蔡同学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蔡同学就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提出鉴定申请,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中进众旺公司否认其卖与蔡同学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蔡同学对涉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驳回了蔡同学的诉讼请求。《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