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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东梁煤矿缘何成了百变金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0日 00:04  中华工商时报

  在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著名的平朔安太堡露天矿附近,有一片方圆近10平方公里的矿区,正等待着与安太堡联营,在昔日繁忙的矿区,如今一片寂静。但在这寂静的背后,一场旷日持久的纷争已经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惊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场关于经营权的官司尚未终结,另一场围绕产权的诉讼火药味正浓。

  两次死亡

  这片矿区,由相连的三个矿组成。两边大的矿,分别叫白堂煤矿和潘家窑煤矿,夹在中间的小矿叫东梁煤矿。正是这家看似不起眼的小矿,燃起了诉讼的硝烟。

  这家原由潘家窑村投资建立的集体性质的煤矿,在经历了与部队联办以及移交地方之后,因为拖欠潘家窑矿煤款,而以债权作为投资,在朔州市政府的安排下与白堂煤矿一起与潘家窑煤矿联营。1996年1月,注册成立了潘家窑联营煤矿(下称潘联矿),企业性质为集体,徐步升担任法定代表人。原三矿的采矿许可证全部注销,并给新成立的潘联矿换发了统一的采矿许可证。新成立的潘联矿名为联营,实为“兼并”(见平鲁区煤炭局平政煤字眼1995演73号),因而在工商登记中并无任何内部股权划分的内容,也没有三矿持股内容。1997年5月,东梁煤矿经破产程序注销,不复存在。

  国务院、山西省和平鲁区的政策规定,部队移交东梁煤矿后,企业性质不变。但奇怪的是,平鲁区政府在诉讼中提交了一份1995年3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在该表上,东梁煤矿赫然变成了国有。此外,还有一份1997年2月的《关于东梁等五座原军办煤矿由乡镇管理收归区统一管理的决定》称,东梁等五矿在1994年移交时即确定“……资产属国有……各矿收归区后,原企业性质不变。”显然这两份材料与之前国务院、省里和区里的文件规定不符,也与当时还存在的东梁煤矿的工商登记中企业财产性质为集体的内容不符。而且,也不知东梁煤矿“资产属国有”所从何来。

  在东梁煤矿破产后,潘联矿又在原东梁煤矿矿址上出资214万元设立了内部分支机构潘联矿2号井,并委派徐海福为负责人,企业性质同样为集体。实际上,2号井是在潘联矿只有一个采矿证的情况下,为了取得单独的开采权而设立的,它只是潘联矿的一个井,并不是企业,也没有法人代表,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工商登记中载明“由潘家窑联营煤矿承担民事责任”。2000年8月,潘联矿2号井留守处作为甲方,徐海福作为乙方签署了一份2号井的托管协议书,对2号井经营权实行“托管”,潘联矿也在其上盖章。但原平鲁区煤管局局长说,这份托管协议其实是违反国家“关小并大”、“一证一坑”的煤炭工业政策的。原朔州市主管煤炭工业的副市长出庭作证说,托管和承包一样是当时国务院会议明确否定的煤炭企业经营形式。

  2002年5月8日,朔州市工商局平鲁分局因为2号井没有取得单独的采矿证,吊销了2号井的营业执照,并清算债权债务,吊销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及银行账号,这样,2号井就像老东梁矿一样,也从法律上死亡了。

  神奇复活

  但在2号井死亡之后,2002年11月5日,平鲁区财政局又为“东梁煤矿”颁发了一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上面写着“经审定,同意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壹万零捌拾千元”。而此时既无东梁煤矿,也无潘联矿2号井,这个东梁煤矿从何而来?

  几个月后,2003年1月,平鲁区政府才以实物出资方式注册了平鲁区东梁煤矿,已经死了的东梁矿复活,我们姑且称之为新东梁矿。这个时候,“东梁煤矿”堂而皇之地成了全民所有制,而徐海福已变成了“国有煤矿”法人代表。显然,新东梁矿尚未出生,就已获得了国有身份。据徐步升称,2号井被注销后,徐海福一直在非法经营这个矿,所谓新东梁矿就是平鲁区政府和徐海福以原2号井的资产设立的,直到2006年在最高院的诉讼中,他们才知道自己的2号井被重新设成了国有的新东梁矿。据称,潘联矿在最高院庭审中回答法官问题时,泰安煤业代理人也表示新东梁矿和2号井的资产完全一致。

  暗度陈仓

  2002年5月2号井被注销后,徐海福仍然依据2000年的《托管协议》继续经营。没想到几个月后,这样的非法经营居然戴上了国有的帽子,徐海福本人也取得了合法的法人代表身份。但这个号称国有的新东梁矿却依然以集体性质纳税!之后,更以早已设定的程序,成了他的私有企业。

  2003年1月22日,徐海福以自然人出资方式注册成立了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下称泰安煤业),注册资本为1.215亿元,显然这是一家私有企业。2006年10月18日,山西省工商局通知核准新东梁矿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但此后泰安煤业却仍以东梁矿的名义活动,还在2006年11月将新东梁矿的采矿权转让给了泰安煤业,又于2008年3月,在潘联矿提起诉讼后,把新东梁矿产权转让给泰安煤业。既然已经把“国有”的变成了私有的,为何还要自己转让给自己?

  改制迷雾

  2007年12月15日,新东梁矿(此时已无新东梁矿只有泰安煤业!)提出改制方案,同时提出的还有职工安置方案,请求批复同意。这份改制方案称,东梁矿始建于1988年,企业性质为国有,办矿单位,原出资人均为区政府,矿长(法人代表为徐海福),显然,这里把不同时期的东梁矿的情况混为一谈,也把矿长和法人代表混为一谈,而且多与事实不符。

  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相关文件以及改制程序之混乱简直匪夷所思!

  矛盾一:批复在前,申请在后。在改制方案提出前5个月,2007年7月,平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已批复同意了新东梁矿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矛盾二:评估资产在前,改制方案在后。2007年10月14日,改制方案尚未提出,欲转让的新东梁矿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台,其中显示,评估后新东梁矿净资产为9661.26元,即不足1万元。

  矛盾三:先批准,后申请。就在资产评估报告出来后的第二天,平鲁区政府就已批准了新东梁矿的改制,但此时改制方案尚未提出。

  矛盾四:未拍卖,先转债。在批复中,区政府同意新东梁矿按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公平转让拍卖。原新东梁矿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泰安煤业承继。

  矛盾五:拍卖结果提前出现在改制方案之中。2008年1月31日春节前6天,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发出公告,转让新东梁矿产权,但不包括采矿权。净资产为9661.26元,挂牌价为9700元,有效期到3月3日18时。结果当然只有徐海福一人举牌。这倒不奇怪,奇怪的是,这样的结果居然出现在3个月前提出申请的改制方案中:“区政府授权区经贸委委托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对平鲁区东梁煤矿进行了公开公正并履行了挂牌交易的法律程序,最后以1万元成交。区政府同意将净资产9661.26元全部投入到改制后的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徐海福愿接受区政府净资产9661.26元,并作为公司资本公积,货币出资115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东梁煤矿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改制后的泰安煤业接收承担”,“改制后的名称为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殊为可笑的是,这个在实际挂牌交易前已经产生的方案煞有介事地叙述了尚未进行的产权交易过程,并把尚未签署的产权转让合同都提前签署了!

  矛盾六:2008年3月7日,出现了两份文号相同的区政府文件,从抬头及行文来看,都是区政府发给区经贸局的关于新东梁煤矿改制方案的批复及资产确认通知,但其文件的名称却是朔州市政府关于新东梁煤矿改制方案的批复及资产确认通知,区政府代市政府发文给区里的一个局?而且,细读这两份文件,其中,还有几处细节并不相同。一份写着:“针对该矿实际情况……出售给受让方徐海福同志。”另一份写着:“针对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资产转让既成事实的实际状况。结合该矿‘托管协议’的实际。……出售给受让方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在职工安置问题上,一份写着:“所有职工(未有国家正式职工)。”一份写的是:“所有在册正式职工。”

  不当裁定

  2003年9月,徐步升以个人名义对徐海福提起诉讼,请求返还2号井经营权。这次诉讼一波三折,从朔州市中院一直打到最高院,之后,潘联矿申诉,最高检抗诉,导致最高院作出(2008)民抗字第89号判决书,原告败诉。潘联矿称,该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侵犯了潘联矿的权利,所以潘联矿准备继续申诉。

  2007年11月,潘联矿对徐海福、平鲁区政府和泰安煤业提起诉讼,请求返还2号井产权和采矿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此案一审就到了山西高院。但在进行了前后两周、开庭时间长达5天的审理后,山西高院却以潘联矿对东梁矿没有投资为由裁定驳回了潘联矿起诉。在民事诉讼中,裁定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判决用于实体问题。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用裁定驳回起诉,但在立案并进行了实体审理,就只能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为此,潘联矿不服,已上诉到最高院,现正在最高院二审之中。法律专家已就此案作出了论证意见书,支持原告的主张。

  (20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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