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雷小琴)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经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部门已于近日制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项举措主要是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办法》明确规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自治区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其年度预算、审定下达和决算管理。在补偿标准上,《办法》明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如何发放?根据《办法》要求,按照属地原则进行,金融机构对贷款增量,均按贷款小企业所在市、县归口统计并发放,各金融机构可于每年2月底前以市、县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的增量进行统计核实,并向同级财政、经委(经贸局)和人民银行、银监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经初审、最终核准后,自治区财政厅将补偿金下拨至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相应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