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南视窗11月9日讯(宁远报道):
在当前这个急剧变化的社会里,换工作、跳槽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海口的徐先生却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仅仅因为考虑不周的一次跳槽,就招来了一场牢狱之灾。有关专家就此提醒说,职场人士在跳槽之前一定要仔细考量,并与所在公司签订书面合约。
新公司许诺跳槽后高薪"送车"
今年39岁的徐先生原在海口一家从事装饰行业的公司工作,由于业务做得不错,深受所在公司老板的赏识。与此同时,和他所在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海南某科技公司也看上了徐先生的业务能力,于是该公司杨老板便私下里找到他商量,希望他能够跳槽到他们公司工作,为了吸引徐先生,杨老板除了给出高于他目前水平的工资外,还口头许诺其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之后,将送给他一辆价格不低于10万元的小轿车。
一方面是盛情难却,另一方面高新和轿车的许诺也实在诱人,于是徐先生就辞去了原来公司的工作,于2007年3月到海南某科技公司上班并担任该公司经营部副总经理一职,该公司也给他配备了一辆别克凯越小轿车,徐先生认为这就是老板许诺送给自己的车;所以,2007年7月,在该公司提供了购车发票等相关手续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徐先生到车管所将这辆车从公司员工曹某的名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2008年3月,徐先生从海南某科技公司辞职又回到了原来的公司工作,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并没有要求他退还车辆,他也就理所当然地开着车上下班和外出活动。
"送车"突变职务侵占
徐先生原本以为自己辞职后,就和海南某科技公司再没有任何关系了,但不料一个多月后事情突然起了变化。
2008年4月底,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徐先生突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下旬被正式逮捕。在接受审讯时他才知道,海南某科技公司向警方报案称:那辆别克凯越小轿车是公司2006年7月购买,以公司员工曹某的名义入户的,且双方签订了一份《备忘录》,约定该车的所有权仍属公司所有;2007年3月为方便徐先生工作配备给他使用。2008年3月,徐先生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同时将该车开走占为己有。后经到车管所了解,方知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徐先生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公安机关将本案侦查完毕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同时将追回的该涉案车辆发还给了海南某科技公司。2009年1月,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当事人大呼冤枉
尽管感觉十分冤枉的当事人徐先生和其辩护人在法院审理此案时一再辩称,徐先生在将车辆过户时,该车登记在海南某科技公司员工曹某名下,并非公司所有;且过户一事公司老板杨某是知情的,办理过户的有关手续也是曹某等人给他的,他在过户时公司和曹某都没有说存在《备忘录》一事;而在徐先生辞职到被拘留这段时间,公司也一直没有找他交涉。所以,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涉案小轿车虽然是以曹某名义入户,但所有权仍属海南某科技公司,徐先生利用职务之便在使用该车的过程中非法将其占有,且未经公司统一,将该车带离公司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依法判处徐先生有期徒刑两年。
不服判决的徐先生在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该判决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立即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宣告自己无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家称跳槽须重视书面契约
有道是"水往高处流人往高处走"。如今,为高薪、为发展、为了一个顺心的工作环境亦或只是为了体验一下"跳槽"的感觉而"跳槽",已成为现代职场的常态。人们早已从道德的层面接受了"跳槽"的行为,而且只要跳的不是过于频繁,用工单位大多也不会介意。
但是,近年来因"跳槽"而引发的诉讼案日渐增多,因此海南一人力资源研究学者在接受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采访时特别提醒那些正在或准备要"跳槽"的人们:"跳槽"可以,但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问题。
"口头许诺当然美好,但更需要书面契约来落实。"这位专家指出,现代职场风云多变,人们应该注意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求职时不要轻信用人单位或老板给出的口头许诺,要重视书面契约。对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要认真研究,尤其对最低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的约定更应慎重,如有异议要大胆明确地提出,不要留下纠纷苗子;协议签订后则应认真履行,不可随意毁约。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作者:宁远
编辑:小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