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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7,216,335股。

  2.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10月30日。

  3. 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所持9,765,936股限售股份和董事兼总经理向锦明先生所持1,780,200股限售股份因被质押登记,未能在限售承诺期满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现两位股东股权质押已于2009年10月14日办理解除,所以此次单独解除限售并公告。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3956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8]927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20万股,并于2009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总股本为5276万股。

  公司于2009年6月3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总股本为7914万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李卫国先生及其关联人李兴国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增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三)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经核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7,216,335股,占公司总股本9.12%。

  (三)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

  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利民先生、向锦明先生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五、保荐机构及保荐人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张文生、刘禹认为:

  东方雨虹相关股东目前均已严格履行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中所做的各项承诺,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股份的激励效应。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将不影响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中所做的相关承诺。

  六、备查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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