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妍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王妍报道 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将“股票上市”与“股票发行”混为一谈,作出股票发行申请,将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的不实报道,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媒体对《修订草案》误读,有两点需要澄清:首
先,“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是联系紧密但又相互独立的两个事项。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应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对于证券(包括股票)上市,《证券法》规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其次,股票上市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是由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设定的,而非《修订草案》中新的改革措施。考虑到随着法律的修改,现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关于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已失效,故此次修订删除有关内容,使之与修订后的《证券法》等相衔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