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中止审查制度并明确4种情形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今起至11月15日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规定中止审查制度,在目前实践的基础上将中止审查的四种情形进一步明确。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该草案是在基本承袭了2004年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试行规定的章节、框架和内容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增删。修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适应范围。原试行规定有大量规范审查部门、受理部门、派出机构工作流程和标准、工作衔接、职责分配等行政机关内部事项。草案则删除了上述内容,拟另行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对有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予以明确。
二是删除了原试行规定中关于证监会对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以与《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相适应。
三是在审查程序上规范了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针对实践中有的回复拖而不决,极端的例子长达2—3年,占用较多的审核资源,为此,草案采取了折衷的方案予以兼顾,由审查部门根据问题的难易繁简程度,在反馈时提出期限要求,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且,申请人逾期未回复且未提交延期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终止审查。
四是增加规定中止审查制度。草案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是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二是申请人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的措施,尚未解除;三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四是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