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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瑞并购惠氏案背后反垄断看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4日 11:09  中国经营报

  屈丽丽

  纽约时间10月16日,辉瑞公司正式宣布,已于昨日(10月15日)完成对惠氏公司的收购,新公司已在第一天进入“有效运营”,辉瑞公司总裁杰弗里·金德勒(Jeffrey B. Kindler)出任新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值得注意的是,从2009年1月份辉瑞、惠氏董事会通过收购决议,到10月15日完成收购,这两家全球药企巨头的并购经历了非常复杂的跨国反垄断审查,先是欧盟,再是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辉瑞的收购提案基本上都是被有条件放行。

  “这意味着,对于辉瑞存在竞争问题的业务和产品(如动物疫苗等),在未来一年内几乎面临全球性的业务剥离。而业务剥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定要求将极大地考验并购双方最早的评估基础及结构设计。”并购专家Peterson 评价说。

  跨国并购案的看点并不止于此,对于更多中国企业来说,善用“反垄断审查”有时也是保持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中国对跨国并购的影响在增加

  在对原定30天的审查期有所延长的情况下,9月29日,中国商务部对美国辉瑞公司收购美国惠氏公司经营者集中案做出了附条件通过的决定。

  “这是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第三起涉及两大跨国公司(不包含一家中国公司)并购案的审查,前两起分别是英博收购AB(啤酒业)、三菱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Mitsubishi Rayon Co., Ltd。)收购Lucite International Ltd. 璐彩特国际有限公司,两起并购案均被通过。”Peterson告诉记者。

  随着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跨国公司不得不额外重视来自中国监管部门对并购案的审查。

  反垄断专家,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布内森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制订还处在草稿阶段时,很多跨国公司就开始向其咨询对未来国际并购的影响。而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后,由于缺少进一步的操作细节,很多跨国并购的商务决策也不得不因此变得更为谨慎。

  “因为跨国并购案一旦被一国否决,并购企业必须做出抉择,或者放弃这个国家的市场,或者放弃本次并购。”布内森说。现实中,由于中国市场对这些跨国公司来说越来越重要,不可能放弃,而从并购本身来讲,从做出并购决策到反垄断审查出炉,企业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一旦放弃则会功亏一篑,造成大量的投资浪费。

  “虽然跨国公司对来自中国监管部门的意见越来越高度重视,但是,很多中国本土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反垄断法》所提供的保护作用,一个典型案例即是两拓合并案。在该合并案中,大部分作为消费者的中国钢材企业还没有将其上升到反垄断的高度。”Peterson说。

  中国附条件通过

  辉瑞收购惠氏案发生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被否决之后,从国际舆论来看,人们也曾一度担心中国在反垄断审查方面正在紧张起来的神经可能会影响并购的进程。

  区别于英博收购AB案的附条件通过,辉瑞收购惠氏的附条件通过带有明显的进步色彩,实现了从“结构上”的有条件到“技术上”有条件的飞跃。

  布内森解释说,“对于反垄断审查案件给予结构上的有条件通过是上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方式,一般是对收购公司做出持股比例或者市场份额上的限制,但是这种条件要求往往给反垄断审查机构增加大量的行政负担。”

  “最近几十年来,西方国家普遍对反垄断审查案件采取‘技术上’的有条件通过,即只要求对涉及竞争问题的业务或产品进行剥离,这种方式无论对并购企业还是审查部门来说,在操作上都会相对简单。”

  查看中国商务部一年来做出的公告,很容易就会发现,在英博收购AB案中,商务部主要做出了对于英博在相应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限制,而辉瑞收购惠氏案中,则主要集中于对影响竞争的业务进行剥离。

  “其实,对于辉瑞公司来说,如果早期公司内部评估做得较好的话,‘技术上’的有条件将比‘结构性’的有条件更容易实现,且更容易控制,不至于给并购本身增加更多的变动因素。”Peterson说。

  而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前首席顾问比尔·布鲁门索(音译:Bill Blumenthal)看来,“除了获得通过,我并没有其他预期,但是中国监管部门在进行反垄断审查时使用的是一套有待成熟的游戏规则,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各种不同的利益考虑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标准上的差异性。”

  需要说明的是,比尔·布鲁门索担任本次辉瑞并购案的顾问,他的职责就锁定在减少并购审查中的障碍因素,包括上述标准的潜在差异。

  为并购审查进行的准备

  10月16日,就在辉瑞完成收购惠氏的第一天,负责领导整合工作的辉瑞公司首席财务官Frank D Amelio指出,“我们如此迅速地完成了此次交易并在‘第一天’就开始了有效运营,这证明了两家公司整合工作团队的工作成果。”

  不过,Frank没有提到的一点是,在整个并购过程中,辉瑞要为其面临的多个国家监管部门的审查做足准备,这种准备不仅仅是要考虑到如何通过整合凸显优势,弥补不足,还要充分考虑到正在构建的优势链条是否会涉及到影响竞争的内容,由于各国竞争法在规则上的差异性,对各国市场的具体评估及标准的适用就显得极为重要。

  “如果预期不足,各国在反垄断审查通过时的所附条件就会成为影响并购质量的变动因素。”Peterson说。虽然辉瑞对此并未特别加以强调,但是邀请比尔·布鲁门索出任顾问恰恰说明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辉瑞的做法值得中国企业仔细地研磨,毕竟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方面还缺少太多经验。

  辉瑞&惠氏并购案历经的反垄断审查

  欧盟:7月20日,在辉瑞做出“将剥离部分业务”等承诺的基础上,欧盟执委会通过了辉瑞与惠氏的收购案。

  中国:9月29日,中国商务部有条件通过辉瑞与惠氏的收购案。所附条件主要为“剥离在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Respisure)及瑞倍适-旺(Respisure One)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

  澳大利亚:9月30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附条件通过了辉瑞与惠氏的并购案,要求剥离并整合特定的有关动物健康方面的资产。

  美国和加拿大:10月14日,辉瑞通过了美国和加拿大的反垄断审查,获准收购较小的竞争对手惠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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