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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年内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3日 20:00  中国财经报

  中国财经报 10-24 00:00:00

  本报讯 今年,浙江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推进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从2010年起,全省581万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都可以享受由财政支付的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据测算,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约投入45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14亿元。到2012年,浙江省将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建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根据规定,凡具有浙江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集体补助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政府补贴由当地财政对参保人缴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3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由财政给予全额提供。省财政将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全省所有市县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来源于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不用缴费,都可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对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同时,对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优待政策,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此外,《实施意见》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做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廖康 吴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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