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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亚特身陷“间谍门” 长城高调诉讼落脚“正当防卫”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9日 11:48  中国联合商报

  ■CUBN记者 马梦梦 北京报道

  “十一”前夕,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向菲亚特公司驻上海总部送达“菲亚特侵犯长城汽车商业秘密”起诉状。长城汽车公司宣传部部长商玉贵表示,长城汽车已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明菲亚特曾私自到长城厂区的研发场地,偷拍了第一款轿车长城精灵在研发期间的照片。

  这是继“力拓门”之后,国内汽车业“商业间谍”第一案。

  抄袭说法

  此事一出,舆论哗然。作为中国的小字辈自主汽车品牌的长城汽车如此言之凿凿的与享誉世界的菲亚特叫板,这两家企业背后隐藏着怎样一种复杂的纠葛呢?

  时间追回到2007年6月,意大利菲亚特公司也曾经向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长城汽车的精灵轿车侵犯了菲亚特新熊猫小型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当时事件的结果是令人费解的。法院的判决和专家的评审正好相悖:意大利都灵一家法院一审裁定,中国长城汽车公司生产的“精灵”车型,模仿了菲亚特的小型车熊猫,并禁止长城精灵在欧洲地区销售。法院专家的评审意见是长城精灵汽车没有抄袭的可能。

  比对两个事件的发生,双方都因为对方涉嫌侵犯自身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而提起诉讼。不同的言辞在于,2007年菲亚特公司重点指出长城精灵车型抄袭的是“外观设计”部分,而长城汽车公司作为原告则重点强调的是“研发技术”方面。

  中国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贾新光认为,在小型汽车企业发展的初期模仿十分普遍,不要说国内汽车企业,就是丰田、现代这些日韩企业在崛起之前,也都经历过一段不太阳光的模仿历史,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模仿之后,这些厂商最后都脱胎换骨,开辟了一个不同于欧美车系的新战场。抄袭之争背后的实质是愈演愈烈的商业竞争态势。

  上诉目的

  菲亚特公司2007年起诉的判决为:禁止长城精灵在欧洲地区销售。这种既保证了自己又束缚了对手的策略,可以收获到双份的竞争利益。对于菲亚特公司来说,就保证了熊猫汽车在欧洲市场的市场占有份额的稳定和同类型小型轿车领域的独享生产。同时,对于长城精灵汽车的对外出口销售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

  对于长城汽车来说,毫无疑问,本次它起诉菲亚特进行商业间谍活动和两年前的“抄袭门”事件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上次抄袭案件虽然在国内胜诉,不过在欧洲的败诉使得长城不但承担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也对欧洲市场的开拓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前段时间长城“炫丽”、“酷熊”和“哈弗5”、“风骏5”这四款车型获得欧盟WVTA认证,借助这次上诉摆脱抄袭的阴影,更好地开拓欧洲市场也成为长城这次上诉的一个重要目的。

  维权意识

  此次长城汽车公司的起诉,着重点放在了研发进展、研发方向的保护层面。这更多的是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关业内专家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双向的东西,一个就是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要保护,另一方面也不要去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长城汽车公司的强势后盾其实就是来源于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视和深入理解。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知识产权已逐渐成为一国汽车产业的“技术盾牌”和“主权”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汽车产业的创新空间和产业安全。然而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一直都是中国汽车业发展中一个较为显眼的软肋。从吉利、奇瑞、双环到现在的长城等,这些自主汽车品牌是伴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成长起来的。

  近年来,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崛起,自主品牌汽车在海外市场份额越来越大,而且具有很强竞争力,直接影响到了一些跨国公司汽车的销售。出现“商业间谍”不足为奇。自主品牌要学会在商业竞争中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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