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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累计逾138亿美元入境 QDII净汇出资金287.11亿美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2日 03:42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答了两项新规的具体变化和人们普遍关心的诸如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原则、对已经获得额度的机构如何适用、后续监管等问题。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7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共计153.20亿美元投资我国资本市场,QFII机构累计实际汇入资金138.46亿美元。

  与此同时,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56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51亿美元,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287.11亿美元。其中,批准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335.65亿美元,证券类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144.95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与QFII制度配合,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实施,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渠道,共同发挥了调节资金双向流动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海外金融资产中官方储备占主体的格局,今后,民间持有海外资产的比例还将逐步提高。

  在谈到如何把握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原则时,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QFII制度主要是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在额度审批上,我们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申请。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较2002年QFII制度伊始的规定,新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将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配合《规定》的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做出相应调整,主要是简化了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缩短了流程;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同时,规定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投资于监管部门许可的各类境外证券投资产品;此外,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通知还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调减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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