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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十月生效 保监会释义三大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0日 18:14  中国经营报

  万云

  经过全面而系统的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共187条,相对现行《保险法》增加了87条,删掉19条,修改了126条,只有13条未做变动。”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解释,“新《保险法》将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注重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1995年出台的,2002年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对该《保险法》做了小幅度的修改,主要是删掉了法定分保等条款,而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将是一次最大幅度的修改。

  不可抗辩条款压力

  在新《保险法》中,有40条是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条款。其中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2条、第23条中都对被保险人在投保容易产生的困惑和理赔时容易出现的负担给予了“减除”。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保险人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此,有保险公司人士提出,这个“30天”和“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使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时的道德风险大大增加。此前,有公司发现其代理人的展业地点之一就是医院门前,对于那些已检查出有疾患在身的病人,有不良代理人和病人一起伪造和掩藏真实的身体状况,不如实告知,带病投保。在以前的法规中,对于发现“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有权拒保和拒赔。保监会法规部有关人士表示:“这个30天和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在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前提条件下,将大大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要求。”

  杨华柏则提出:“如因故意欺诈行为构成不如实告知情形,依据我国其他法律条款也可以追究诈骗罪。”

  对于道德风险的防范,不少保险公司均有对策。“我们为什么收购慈铭健康体检机构,也是出于对风险的管理。客户在正式签主保单前到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对他个人了解身体状况和对我们公司测定风险都有益。”平安保险有关人士对记者透露。中国人寿(601628.SH)副总裁苏恒轩则表示:“对此我们有所准备,主要在人员培训、核保核规、内控机制方面加强防范道德风险,不可抗辩条款不会给我们的承保业务带来大的影响。”

  太平洋保险人士则认为:“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产品的影响广泛,太平洋寿险已将所有在售的180多个产品均列入升级调整范围。”

  “我们的产品升级换代工作涉及销售、合规、契约、核保、客户权益、保费、IT、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产品升级调整方案具体包括:保险条款关于合同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方面内容的修订;保险条款用语和格式的标准化和通俗化;保险产品系列的优化完善;全新个险产品体系的打造。例如在通俗化新产品条款中统一增加了阅读指引,设置了条款目录,并对客户重要权益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提示。”太平洋保险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保险资金运用有限度放宽

  目前颇受市场关注的保险资金运用在这次新《保险法》里有很大突破。新《保险法》第106条明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可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在1995年制定实施的《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杨华柏解释:“新《保险法》把资金运用渠道全部拓宽了,同时也把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的管理权都给了监管机构。”他补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我们正在抓紧出台细则。但也不会一下子没有限制的放宽,比如保险资金不会一下子涉足到衍生金融产品。”

  在新《保险法》中,第92条、第95条的变化也引起很多中外保险公司的关注。现行《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而新《保险法》除了在财产险业务范围中增加了“保证保险”,删掉了“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这一条,还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杨华柏解释:“这一点很重要,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有良好的基础。比如目前在一些地区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是属于监管机构特批的业务。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积淀了大量的资金,将来可以考虑开展养老院的业务,将来如果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就可以做养老院。”

  提高股东和高管的资格门槛

  “新《保险法》大量地增加了加强监管、完善处罚手段、加大处罚力度方面的内容,并使监管手段更加实际有效。最突出的是增加了对股东和对保险业对外的监督管理权。”杨华柏说。

  新《保险法》第68条对股东有明确的条件约束:“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此外,新《保险法》要求加入保险公司的股东要提交以前的经营状况,如发现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其权利在保险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保监会就有权限制公司的股东在保险公司的权利,包括限制股东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权、限制股东分红权。如果这还不能达到对股东违法的处罚,监管机构有权进一步要求这类股东在市场上出售其股份。

  “新《保险法》新增了对高管人员的有具体的规定,更加行之有效,更加对症下药。”杨华柏解释。第139条对股东和高管层的处罚规定细化为:限制股东分红;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转让、拍卖资产;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接受新业务等等。

  新《保险法》还增加了保险监管部门有权查处保险公司以外的涉嫌和保险公司勾结进行违法行为和利益输送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以封存其生产资料。现行的《保险法》则只能查处保险业以内的。

  新《保险法》新增三大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满2年的寿险合约不能解除

  如果投保满2年,即使投保人被查出投保前有疾患,保单仍将继续生效,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的还是要理赔。

  诉讼时效条款

  除寿险外索赔时效期间均为2年

  除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均为 2 年,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受益人描述条款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如果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并且不能区分死亡顺序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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