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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牵头受质疑 专家称限薪令效果有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8日 23:47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晏耀斌 北京报道

   备受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规范有了初步结论。经国务院同意,9月16日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这是国家层面的文件,以六部委名义联合下发,《意见》是就规范央企高管薪酬管理从整体上、原则上、制度框架上和基本要求上作出规定,旨在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人保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研究员17日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如是评价。

   此前,有消息说即将出台的是央企高管薪酬“规定”。对此,苏海南告诉记者:“鉴于央企分布在不同行业,规模大小不同,情况比较复杂,要制定很具体的规定有难度,因此改为‘指导意见’。”据苏海南介绍,《意见》仅仅算一个开端,按照要求,相关部门应陆续出台贯彻《意见》的细则或根据《意见》精神完善已有规定。

   据记者查阅,《意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明确管理职能部门毫无疑问是一大进步,但意见先天不足,作用可能大打折扣。”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教研室主任文跃然分析说。

  协调各部门利益

   依据这份最新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具体来说就是,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绩效年薪。

   不过,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仅仅是规范央企高管薪酬的一个开端。据介绍,国资委应着手完善所监管央企高管薪酬管理的现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应针对金融央企制定薪酬管理细则等。

   对此,长期研究劳动薪酬问题的文跃然则认为,《指导意见》的难度不在于技术问题,而在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力之争,是一个妥协的产物。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观点更加直接:既然由人保部牵头且协调成功,想必该规范符合各方面的利益格局,这种“‘有实力’的部门未牵头、‘没有实力’的部门来牵头”的做法,将会影响该规范的实施。

  能否落实遭质疑

   《意见》是否能够达到“限薪”的效果呢?“薪酬由三部分构成,为高管薪酬留下了不确定性空间。”文跃然表示。

   2002年,央企开始试行国企高管年薪制,当时高管年薪未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但其后,央企高管的平均薪酬迅速提高,到2004年,国资委监管央企高管平均年薪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14倍;而金融企业则更高,有的高达几十倍。如以中石油董事长1200万全部薪酬为例,则与职工平均工资相差几百倍。本次出台的《意见》对调控高管薪酬水平作出了规定,但尚不知细节。“本次限薪令能否起到限薪的效果,尚待观察。”上述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

   该专家依据《意见》估算,央企高管薪酬最高或为160万元。由于央企职工工资的不透明性,该专家依据2007年平均工资是这样估算的:如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万元,按国资委原规定乘以5倍后再乘以调节系数,高管基本年薪是30多万-40万元。根据国际国内的惯例,绩效年薪最高是基本工资的3倍即90万-120万元,合计约为120万-160万元。中长期激励按“审慎探索”原则控制,目前不好推算,可多可少,估计最多三者合计将超过200万元。这比现在某些央企高管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薪酬低了不少,能否实际执行到位有待观察。

   据了解,2004年至2007年,国资委监管下的央企高管的平均年薪分别为35万元、43万元和47.8万元、55万元,年增长14%左右。如此看来,在《意见》颁布后,相比金融央企高管天价薪酬,国资委监管下的央企高管薪酬平均水平可能会有所上升,其中个别偏高的则应会下降。

   据2007年公开的数据测算,金融国企高管年薪高出央企同行均值27倍。因此,不少专家表示,管控金融国企负责人的薪酬势在必行。而本次《意见》规范的对象包括金融国企以及国有控股企业。

   问题还不仅如此。一位央企高管私下表示,在高管薪酬与职工工资挂钩的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采取提高职工工资或者提高职工工资预期来增加高管的收入。“薪酬不确定的空间就在这里。”文跃然指出。

   文跃然认为,新的限薪令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局源于三个方面:其一,由于政府部门利益纠葛导致改革不彻底,部门利益妨碍了公共利益;其二,《意见》的制定缺少立法部门和民意的参与;其三,对高管薪酬的基本理论缺乏共识,也就是要回答薪酬多少是合理的,与职工工资多大差距是合理的,以及企业负责人身份定位是官还是民。“正因为存在上述不足,《意见》的作用必然有限。”文跃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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