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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7日 21:36  上海国资

  相对于已有一百多年企业年金发展历史的英、美等国家,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和法制建设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企业年金产品开发上、在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在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以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我国的企业年金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企业年金法律框架体系与建设建议

  发展企业年金可以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促进社会进步。企业年金一般覆盖企业内所有职工,体现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往往又与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挂钩,表现为以效率优先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几个基本问题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一起构成“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我国明确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是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此前,在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文件中,一直称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性质上,上述文件中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是一致的。

  什么是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具有以下特征:企业年金基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稳定性,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向企业年金受益人履行待遇支付的义务,不能返还给企业;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不属于委托人和各管理人的清算财产;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各管理人及受益人;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为什么要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不仅是一种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和改善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从国际经验来看,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还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次,发展企业年金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企业年金和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可以有效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替代率的落差,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另外,发展企业年金可以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为增强自身的凝聚力,不仅要靠职工在职期间的优厚报酬吸引优秀人才,还要着眼长远,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可以增强职工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安全感,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竞争力。

  在此基础上,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企业年金形成的基金积累,需要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就可以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同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经济发展、资本市场的相互促进和良性互动。

  最后,发展企业年金可以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促进社会进步。企业年金一般覆盖企业内所有职工,体现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往往又与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挂钩,表现为以效率优先。企业年金较好地把员工个人利益与其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度或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促使员工为企业尽心尽力、多作贡献,提高企业效率,进而起到推动社会进步的效果。

  我国企业年金法律框架体系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法制建设相对落后,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年金法制建设经历了探索(1991-2000年)、试点(2000-2003年)、初步形成(2004年-至今)几个阶段。

  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探索和试点阶段,除1995年12月出台的文件外,有关的法律文件都不是专门针对或主要针对企业年金的法律文件,尽管有《劳动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的企业年金法律框架体系是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才初步形成。

  企业年金法律规范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规体系通常由4个部分组成: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四是规范性文件。其中,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签署发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委会通过、以国务院总理令公布;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长令公布;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由此,从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法规体系的整体来看,主要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既未有一部专门以企业年金为规范对象的部门法律,也没有一部行政法规。

  目前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法规体系由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组成,而其中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数量最多。

  就其规范的内容来看,有关于企业年金市场主体的规范,如有关委托人、受益人的规定,以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有关于企业年金经营管理的规则,如年金计划建立、年金方案设计、合同管理、缴费、分配、转移、支付、核算、账户、信息披露等运营和管理规则;有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其管理运作的规范,如企业年金财产独立性的规定、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收益和费用的规定;有关于企业年金会计处理的规定,如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计量、确认和报告的规定;以及有关企业年金监管的规定等。

  关于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于企业年金立法

  近几年,我国的企业年金规模从2000年的191亿元到2008年底的2000亿元,规模翻了10倍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发展到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企业年金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竞争格局逐渐形成。然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法律规范,如前文所述,主要是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中,大多数是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地方规范性文件,而且基本上是几年前在当时特定的市场环境下制定的,这直接削弱了我国企业年金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立法落后于市场发展,从而削弱法律规范对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进而影响到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我们建议尽快启动我国企业年金法或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我们知道,企业年金立法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梳理规程,又是一个学习、研究、交流、引进与吸收的过程,是经验总结和实践的过程,它不会一日而蹙。也正因为此,我们建议早作准备,做好规划,将这项工作尽早启动起来。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机构,有12家受托人、16家账户管理人、10家托管人、21家投资管理人。其中受托机构有银行、信托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3种组织形式;账户管理机构有银行、养老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信托公司4种组织形式;托管机构都是银行;投资管理机构有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4种组织形式。上述管理机构除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企业年金等信托型的养老金业务外,其它管理机构均主营或兼营其他非企业年金业务。因此,建议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专业从事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的养老金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及其管理,以丰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并鼓励、发展专业的养老金管理机构,促进养老金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规范

  从现行企业年金法律文件规范的内容来看,除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外,大多是有关企业年金或基金运营的规则,仅有很少条文涉及到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规则,如收费的标准问题,但这一规定也仅有上限而无下限,对市场营销行为,却没有规定,也没有针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从业人员管理的执业规范。而在这几年的市场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这两年,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有机构不惜以诋毁其他机构来拉拢客户,或冒充其他机构的员工采取告知客户拟“终止”业务,或冒充客户索取其他机构的经营资料等方式恶意竞争,严重影响了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在社会上的形象。

  因此,建议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市场经营规则,特别是营销行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加强企业年金从业人员管理,维护企业年金市场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鼓励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管理能力等有利于企业年金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方式来开展市场竞争,严格禁止和惩处通过诋毁其他管理机构等不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监管

  目前,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分别处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之下,尽管企业年金业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际管辖范围之内,但尚未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管地位及其监管职责,仅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的第九条规定“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及在第九章作了近乎原则的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形式、监管手段的规定过于单薄。而且,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依其组织形式又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多个监管部门监管之下,而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企业年金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效果不明显。

  因此,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各监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协同监管机构,直接处理日常的监管问题,同时,制定相应的监管规范,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手段。

  关于企业年金计划

  目前,除为承接从原社保经办机构移交的原有企业年金而设立的企业年金过渡计划,采取集合计划形式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外,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均采用单一计划形式。单一计划对于人数多、基金规模大的大型企业而言,可以满足自身个性化的管理需要,但对于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其资金小、人员少,承担的费用较高,难以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对管理机构来说,单一计划处理同样繁复的信息、流程,运营成本较高。集合计划则以其成本低、费用少、可以做到资金的规模效益,提高企业年金收益和安全性。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的实践来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优越性已经逐步显现,并在不断地得到进一步证明,而且它不仅仅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对大企业同样是如此。

  因此,建议尽快出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办法,启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相关工作,以更好更快地促进我国企业年金法制建设和市场发展。

  总体而言,相对于已有100多年企业年金发展历史的英、美等国家,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和法制建设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企业年金产品开发上、在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在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以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我国的企业年金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但令我们欣喜的是:企业年金业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积极努力推进相关工作,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和法制建设工作必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发展壮大、成熟起来。

  长江养老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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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养老市场企划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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