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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资:范宪变形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7日 19:24  上海国资

  第二宗罪:受贿

  范宪受贿罪所涉及的关键人物为:双钱集团亲密的供货商曹波、曹超两父子。

  曹氏父子是东北人,其所有的上海天懋钢丝销售有限公司为双钱集团多年的供货商。2003年,范宪在担任双钱股份前身轮胎股份以及上海轮胎橡胶(如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时,曹波以探病为名,给其送去了2万元钱。

  2005年后,曹波将天懋公司董事长的位置给了儿子曹超。虽说曹超后来与范宪的女儿确立恋爱关系,但是两家人的交往绝不寻常。

  2005年5月,曹波之子曹超以过户费名义送给范宪贿赂款33万余元。2006年暑假,范宪的女儿从德国回沪探亲,曹氏父子请范宪一家吃饭时,送给范家一张600万元的存折,虽然范家后来退还了500万元,但这笔所谓的订婚彩礼总有些说不清。2007年夏天,又因为范宪妻子的一句话,曹家又用黑色拉杆箱送去数百万元现金,一点折扣都不打。范宪的女儿在德国读书,还不会开车,曹家就送去一辆保时捷跑车。

  除此之外,另一笔更为巨额的贿赂款来自制皂集团在如皋的合资公司——上海制皂(集团)如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亚明。

  张亚明是制皂集团的供货商,在制皂集团投资江苏如皋成立上海制皂集团如皋有限公司时,他在银行贷款担保借款等多方面得到了范宪的特别关照,所以他从自己拥有的南通泛亚大酒店拿出500万股权拱手送给范宪。令人吃惊的是,这些钱财股权,精明的范宪竟然都是假借他人的名义持有,以逃避法律的监管。

  第三宗罪:挪用公款

  其实,之所以认定范宪与曹家的金钱往来是受贿,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范宪在曹家收购上海轮胎(如皋)有限公司的时候,为其解决了资金问题。

  这事要从范宪投资如皋说起。如皋为范宪的老家,2003年,双钱股份决定前往如皋市开设公司第一家分厂,即双钱如皋。同时成立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如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如皋投资),对双钱如皋出资35%。

  如皋投资注册资本8750万元,其中双钱股份出资约7160万元,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出资约159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比例18.17%。

  根据双钱股份公告,上海证监局于2006年11月对双钱股份进行了巡检,并于当年12月发出《整改通知》:经查,2003年成立如皋投资过程中,出资的自然人包括了(双钱股份)公司高管,因此公司此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且该关联交易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披露,也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整改通知要求,由“高管持股”的1590万元投资必须退出。范宪在企业经营中经常要求供应商和其所在企业利益共绑,即便管理层被退股,作为双钱轮胎的最大供应商,范宪坚持要让曹氏父子接手股份。

  于是,曹氏父子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范宪寻求帮助。2006年8月,范宪接受曹氏父子请求,以支付胎圈钢丝预付款名义,将双钱股份流动资金3100万元划至天懋公司账户,用以收购上述“高管持股”。当年11月,上述款项用货物陆续冲抵还清。

  2006年11月,上海轮胎(如皋)公司更名为双钱(如皋)轮胎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曹氏父子再次要求范宪帮忙解决资金问题,范宪故伎重施,将双钱股份流动资金2600万元分2次划拨,供曹波用于增资扩股。至2007年1月,这笔款项被货物冲抵还清。

  反思范宪案

  《上海国资》见习记者 秦颖

  范宪的“变形”更多地折射出的是环境体制的问题

  卡夫卡的小说《变形记》,讲的是一个小人物在某个特定社会大环境下充满扭曲的、荒诞的人生悲剧。人变成甲虫,是荒诞的;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更是可悲的。范宪是整个时代改革浪潮中的一个小人物,他不过是被市场经济涤荡过、受不住诱惑的一只“变形”的蛀虫。然而,就如《变形记》一般,范宪的“变形”更多地折射出的是环境体制的问题。

  范宪案是在国企改制中出现的典型性案件,所涉及到的国有土地管理、产权管理、国企改制、评估中介、护照管理等等一系列大大小小的问题,都暴露出相关体制规范还存在诸多漏洞,发人深省。上海市国资委纪检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企业代表召开专题分析会,针对范宪案中暴露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堵住漏洞。

  反思一:国有土地行政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弊

  利用国有企业转改制之机,侵占国企优质资产、优质股权,是范宪案最重要的特点。而范宪之所以可以将国有资产私有化成功,最关键的“条件”是国有土地行政权和经营权分离,让他有机可趁。

  制皂集团是国有企业,历史包袱重,经营不佳,长期亏损。为了扭亏增盈,1999年开发了位于浦东的闲置地块。同年7月成立了上海森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制皂集团的这块闲置地块,是上世纪80年代人造板厂的厂址。因为工厂破产,所以厂房一直被空关闲置。

  而森凌置业此时运作该地块时,正是赶上了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大牛市。范宪陈洁正是看中这一点,将森凌置业列为谋取私利的首选目标,逐步将公司占为已有。至案发时,在范宪和陈洁的名下,森凌置业等相关公司的总资产已达7.8亿,净资产约6亿。而制皂集团2007年亏损7859万,2008年亏损9319万。

  这块闲置地块属于国有土地,它的经营权的权益主张主体为土地的控股单位,即为森凌置业的控股单位制皂集团。国有土地的行政单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在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只要土地的控股单位同意就可以了。而森凌置业的控股单位是制皂集团,范宪作为制皂集团的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即使未经华谊批准,也完全可以办到。

  国有土地的行政权和管理权分开,原本是为了更好地形成一个监督制衡机制,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的层级设置太过冗繁,包袱太重,国资委包括集团层面,往往难以监管到下面子公司的经营行为。对此,参与办案的一位人员建议:“一是可以由国资委组织授权机构对企业的国有土地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立案建档,权证集中管理,将国资委、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的信息进行联网;二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完善终极控制。就是说没有国资委或接受授权机构的批准,土地储备中心或土地交易中心不受理。”

  反思二:一把手和钱管家要监管独立

  剖析范宪案,可以发现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国有资产“改姓”不是改了一个人的姓,而是跟了2个人:一把手范宪和财务总监陈洁。因此,该案另一个典型意义就是老总和财务总监联手作案,这是促成该案发生的一个必备条件。

  在这样一个必备条件下,又暴露出3个漏洞:一是国有企业的层级设置过多,从母公司到子公司有4个级别,以致于母公司对4级子公司难以监管;二是范宪在这个公司链上的兼职集中,形成了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三是唯一限制一把手权力的财务总监出了问题,而财物总监出了问题却又失之监管。

  从母公司华谊集团开始,双钱轮胎是它的2级子公司,制皂集团是3级子公司,而森凌置业则是华谊集团下辖的4级子公司。所以森凌置业的许多活动,包括改制,集团层面都难以起到监管的作用。恰恰,又出现了像范宪这样的特殊人物,连续兼任了集团公司副总裁(1级职务),双钱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级职务),制皂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3级职务),森凌置业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4级职务),即1、2、3、4级产业链上他都是当主要领导。因此在转制过程中他一个人说了算,哪怕是在集体讨论过的,一把手的职位和权力还是很大的,监管就更难以到位了。

  何况制皂集团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其董事会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团体,所以他们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形同虚设。办案人员在范宪办公室搜出的签有董事会成员签名的无事项、日期的董事会决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此外,在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中,财务总监是代表国有企业产权方来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而陈洁显然没有履行好职责,这是促成此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财务总监制,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授权其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所有权监督制度。它是从产权角度去行使权力,代表所有者利益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

  在此案中暴露出来的是财务总监职务设置和管理最关键的两个问题:一是在人事管理上,要坚持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体现职务对应原则;二是在财务总监设置上,要体现监督和执行相容的原则。监督和执行本来是两个不相容的岗位,现在既负责运作又负责监督就造成了矛盾。

  一位知情国企工作人员对此建议:一是确保财务总监行使责任的独立性,要体现责任对应原则,确保出资人的权益;二是在财物总监的设置上,要体现不相容责任的科学性。

  反思三:蛋归原主需要正名

  到案发时,范宪陈洁名下的三口士、森凌置业已经达到了7个多亿的资产。

  用国企的鸡生了一篮子蛋,到了追缴的时候,却没法说清这蛋是国企生的,或者说在法律程序上很难认定是国企生的,这让广大办案者和国资委深感头痛。

  相关知情人员说:“怎样把这些东西翻回到原来,还国有资产原本的面貌,确实有一定难度。所以我们希望有关方面重视这个问题,通过一些制度设计,如通过附加刑没收财产,避免国资的更大流失。”

  反思四:中介机构失职应问责

  在范宪案中,暴露出中介机构很多不作为且失监管的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范宪案中,中介机构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能,仅仅是凭陈洁提供的材料给她出了一份所谓的评估报告,对实际存在的看得到的问题或国有财产视而不见。

  因此,许多业内人士、专家纷纷呼吁加强对中介机构、中介行为的监控、管理。

  检察机关的一位办案人员认为:“法律上留下了很多真空,中介机构现在也很聪明,在他们所有的报告中,都会附上这么一条:本报告只对某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审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国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确立国资委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主导地位。”

  某知情国企工作人员则谈道:“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凡是有劣迹的,我建议可以采取如黄牌红牌机制,淘汰出局。特别是对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从业人员在中介过程中不诚信,要记录在案,出现不良记录就不能继续在此行业工作。这方面国外就比较严,相关机构一旦出事要负无限责任,值得我们借鉴。”

  相关办案人员对《上海国资》说:“其实中介机构出具的经过范宪他们运作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给我们后面的很多工作进一步深入带来了难处,所以我们建议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审计评估的,如果有一次职业污点,那么国资监管部门可以限制其进入国有企业改制的市场业务。”

  反思五:护照漏洞要弥补

  在范宪案中,有关部门非常及时地将范宪边控,在机场截获。设想,如果未能及时截获,后果会怎样呢?

  其实,华谊集团已经为范宪在上海办过一本护照,但是护照一直由集团保管,这对范宪来说,想要密谋潜逃显然不便。于是范宪费尽心机地把自己的上海户口签到了重庆,并在重庆办了第二本护照。问题就来了:第一本护照仍能使用,为什么能办第二本护照呢?办理护照有批准限定是显然的,却没有相因的措施让限定发挥作用。

  事实上,国有企业对相关领导人员的户籍管理也应当加强。像范宪这样放弃好好的上海户口去办重庆户口的行为本身,就属于异常行为,有关部门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对此,华谊集团纪委相关人员也给出了建议:“因私护照的办理能不能采用类似身份证办理的办法,全国联网。这样就不会办了第二本、第三本也察觉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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