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马宇飞
昨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实践情况,深交所对原2006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在新修订的《细则》中,深交所首先就适用细则的限售股份定义作出了明确解释,其中包括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存在限售条件的股份。
此外,新修订的《细则》与原来相比,还增加了多处对持有限售股份股东的规范。例如新修订的《细则》规定:“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又如新修订的 《细则》还规定: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应当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提交包括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等在内的文件。其中,申请书中应包括对 “相关股东是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况的描述。
另一方面,新修订的《细则》还加大了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监督力度。2006年出台的 《细则》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而新修订的《细则》对此改为:“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