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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包装与过度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1日 23:49  经济观察报

  黄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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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4

  黄小伟

  时近中秋,又是月饼上市时,关于月饼过度包装的话题又会被毫无例外地提及。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 《月饼销售包装计量检验规则(试行)》(下称《规则》),以规范月饼的包装是否有过度等问题。这一《规则》实际上是2006年出台的《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细化,比如规定月饼质量测量的主要设备为电子秤或电子天平,对月饼销售包装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测量的主要测量设备为钢直尺等。

  几年中,各政府机构为遏制月饼等商品的过度包装可谓法规不断。早在2005年,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到了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 《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等内容;两年后,商务部又下发了 《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专项工作的通知》,并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对抑制包括月饼在内的商品过度包装工作进行紧急部署。

  月饼过度包装引发的问题的确值得关注,比如浪费了社会资源、加剧了环境污染、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甚至还会成为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问题是,过度包装是否就是导致上述弊端的根源?

  过度包装的月饼,大都作为礼物被购买。在社会学的解释中,礼物是一种社会交换形式。比如学者阎云翔就将礼物区分为表达性礼物和工具性礼物:表达性礼物(随礼)反映送礼人与受礼人长期的社会联系;工具性礼物(送礼)则是以建立短期利益关系为目的的,这种礼物兼具了商品和礼物的特性。显然,过度包装的月饼大都应归于工具性礼物,送礼人是想通过包装豪华、价格不菲的月饼交换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此时月饼无疑是交换工具。既然是工具,就有被替代的可能,也许是月饼,也许是其他的东西。

  比如不久前,南京出现售价高达99990元名为“黄金龙凤蟹”的两只装螃蟹礼盒,它的外包装为纯金盒子,赠品为纯银的蟹八件。实际上两只螃蟹的价格也就几百元,而包装的黄金盒子,却高达几万元。试想过度包装的月饼不存在了,交换工具是不是可以换成过度包装的螃蟹呢?那是否意味着我们也要出台关于螃蟹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此推演下来,关于每种商品包装的国家标准得有数万条,制订这些国家标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或立法机构将是巨大的负担。

  我们不反对遏制月饼的过度包装,但是如果对每一项商品包装都出台法规,那么无疑是立法过度了,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因为每一项法规的出台,都要动用很多的社会资源。国外对于过度包装的立法有成熟的经验,比如德国,只有一部《商品包装法》,明确规定商品包装不能超过其价值的10%,否则就会面临处罚,我们也应借鉴此经验。

  另外,我们认为,法是调整人(社会主体)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或者部门规定理应具有操作性,一部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或规定,不仅会损害法规的权威和严肃性,而且会减弱民众对法的信仰和尊重。当前我们很多法规都缺少可操作性,比如成都曾试图立法禁止“恶搞大熊猫”和对熊猫品牌过度商业化运作等行为,这显然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与为大熊猫立法类似的是上海最近草拟了全市性的家政合同条款,这个带有强制性的条款中禁止“保姆陪睡”,出发点虽好,但是操作性实在欠佳。这样的法规还是少出为好。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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