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0日起,浙江省玉环县的消费者若发现充装的液化气短斤少两,超出计量误差0.5公斤,可向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由该局先行给予“双倍”赔付。据悉,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液化气市场的充装行为,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出台了《玉环县液化气充装计量不足先行赔付实施办法》,于9月10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在液化气市场上,一些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充装销售液化气时经常故意短斤少两。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在每年的计量执法监督抽查时,都有发现市场上的瓶装液化气净含量不合格。为了从源头上杜绝这种短斤少两的欺诈行为,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了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力度。新出台的《县液化气充装计量不足先行赔付实施办法》规定,该县境内各液化气公司充装的瓶装液化气,必须达到14.5±0.5公斤,否则视为充装量不足。此外,各液化气公司必须在各自充装的钢瓶瓶口加封识别标志,标明充装单位名称、质量技术监督“12365”投诉举报电话等,且保证上市钢瓶的封口标志完好。
与此同时,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承诺,如果消费者发现新充装的液化气有短斤少两的,可在10日内拨打“12365”投诉。若确认系短斤少两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先行向消费者补偿不足部分的价格,并赔付一倍不足部分价格,然后依法追究充装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员提醒广大群众,液化气计量不足双倍赔付,其前提是玉环各液化气公司充装的、封口标志完好的瓶装液化气。如果群众购买的是外地充装的瓶装液化气或因人为破坏钢瓶封口标志造成计量不足的,都不在赔付之列。此外,如果发现液化气公司交付的已充装液化气钢瓶上没有封口标志或封口标志破损的,群众可拒绝接收。(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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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液化气充装计量不足先行赔付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液化气充装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液化气充装计量不足先行赔付范围,为本县境内具有法定充装资质的液化气充装单位充装的YSP15型钢瓶(充装标准为14.5±0.5kg)的液化石油气,先行赔付单位为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条本县境内具有液化气充装资质的单位,必须对各自充装的前述钢瓶瓶口加封识别标志,封口识别标志必须标明充装单位名称、质量技术监督12365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充装单位向消费者交付已充装液化气的钢瓶上必须保证钢瓶封口的识别标志完好,对没有钢瓶封口标志或封口标志不完好的,消费者可以拒绝接收并由充装单位重新确认。对封口标志完好的已充装液化气钢瓶,消费者经称重认为充装量不足的可以在该瓶充装之日起1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12365投诉举报电话投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投诉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经确认液化气充装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先行向消费者购买该瓶液化气不足部分进行补偿,并按不足部分价格的一倍向消费者进行赔付(补偿、赔付金额按投诉受理当天液化气价格计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法追究充装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充装单位故意使用其他单位的钢瓶封口标志进行充装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条消费者人为破坏钢瓶封口标志造成计量不足的,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由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0日起试行。
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