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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行贿无须罪加一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1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犯罪现象,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惩罚让其“对号入座”,严与宽,重与轻,全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而不能动辄出现“严惩”、“严罚”之类的说法

  “力拓门”事件发生后,国内掀起了一股“中国应当严罚外商行贿者”的舆论。我认为这个说法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在我国,根据法律,无论行贿或者受贿,都是犯罪行为,都要受法律制裁。既然已经有法律规定了,出了事情,那就该依法办事,该怎样罚就怎么罚,该如何判就如何判,严罚不严罚,重判不重判,完全依照法律规定就是,无须对外商行贿另眼相看“罪加一等”。更不应该唯独对外商行贿“严罚”,从而破坏法律的公平公正,破坏对外开放政策和国民待遇的原则。

  国人也不应当唯独对外商行贿格外关注、格外激愤。国内行贿现象普遍得很,有许多曲径通幽的行贿受贿“艺术”。以前盛行“走后门”,如今流行“潜规则”;传统的行贿是金钱开道,新颖的行贿奉身献色;短期行为的贿赂是物质馈赠,长期的行贿则“感情投资”,等等,不一而足。

  外商行贿,根子还是出在咱们这块土壤。在这样的环境下,外商不可能不入乡随俗。

  我们可以看到,原本讲文明礼让爱护妇孺的洋人,到了中国也学会了不排队加塞、挤公交旁若无人等国产恶习。

  许多外商来中国,最初并不懂得靠行贿去获得市场,于是处处碰壁,而且碰的壁还都是说不清道不明,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多次碰壁之后,他们察言观色,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渐渐也学会了中国的办事原则。可以说,是中国特殊的政治生态环境和司法的弊端,让这些外来和尚迅速学会了念“中国经”。

  出乎国人预料的是,外商在中国行贿,还没等中国的司法机关追究,外国的司法部门就对他们进行处罚了。外国的司法的“国际主义”精神,令我们震撼。比如全球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被曝在华贿赂地方官员获得定单,就被美国证交会处以20万美元罚款。

  当年朗讯行贿中国电信企业,西门子行贿有关部门获取合同等,早已被捅出来。行贿的外企都无一例外受到了严惩,而且不是被中国严惩,是被他们自己的国家严惩。

  反观国内,至今还没有见到受贿者被揪出来。艾利·丹尼森被曝在华贿赂,至今未见有哪个中国的受贿者被查处;朗讯和西门子在华贿赂被查处,事情已经过去多年了,但至今受贿的中国官员和国企高官,仍然安坐高位养尊处优。

  所以,外商在中国行贿,抡起板子猛打外商,不能说是打错人,但至少转移了斗争方向,没有打到真正应该挨板子的人。正是因为方向的不对,才有了那些受贿者的肆无忌惮。

  在这样的情况下,“严罚外商行贿”的呼吁,实在是避重就轻。外商行贿要严惩,甚至他们的主子已经替我们代劳,那内商行贿就不需要严惩了吗?如果严惩行贿人,那受贿人不就更要严惩了吗?“严罚外商行贿”的同时,为什么就没有“严罚接受外商贿赂”或“严罚受贿”的呼声?不仅外商向国企高管行贿,而且还有国人向外商行贿的。比如被抓起来的胡士泰,据说就有国内一些小型钢厂向他行贿,目的是为了获得便宜的矿石。耳濡目染之下,外商怎能不“入乡随俗”?何况这些外商原本就是中国人,对中国的行贿门道一清二楚。

  招投标是怎样被走形式的?2007年12月24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原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文化体育局局长包坚军,近日在狱中向检察官讲述了其中的奥妙。法院经审理查明,包坚军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鄞州区文化艺术中心的工程承包商的选聘中,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9万元。据包坚军透露,该工程虽说规定要通过招投标来决定施工方,但“招标文件由我审核,业主方的评委由我出任,没有什么机关来对招投标进行实质性的监管”。正是因为包坚军掌握着审核招标文件的权力,所以他就将行贿人周某的优势写进招标文件,作为评高分的标准,从一开始确保了周某的公司能中标。

  所以,“严罚外商行贿”的舆论,实际上是反映了人们对行贿受贿贪污横行的现实既痛恨又无奈的心理。但无奈和痛恨又决不是喊一两句口号所能发泄的。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怎能避免贪污腐败的滋生?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犯罪现象,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惩罚让其“对号入座”,严与宽,重与轻,全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而不能动辄出现“严惩”、“严罚”之类的说法。 (11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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