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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央企或将金融衍生品合同提交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8日 03:27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旷野

  9月2日,本报报道了国航、东航在内的多家央企涉嫌违规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等共31家国有大型企业获得了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因境外期货相关交易巨亏闻名的国航、东航等并不在这31家有证企业之列。

  今日,多家央企向本报记者表示:未持证进行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属无奈,管理层正积极商讨和请示上级,具体下一步怎么办还未有结论。

  中国远洋2009年中报显示:远期运费协议(FFA)已交割部分发生损失17.73亿元。中国远洋的有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公司公布损失的FFA不属于金融衍生品范畴。但是公司一直主动按照国资委等对央企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风险,且今年已经不再签订新的FFA。”

  该人士介绍FFA分场内和场外两种交易,场内交易不需要第三方经纪机构,场外交易则需要第三方的撮合,中国远洋过去两种交易均有涉及。

  另外,航天晨光航天长峰火箭股份等三家央企上市公司的有关人士均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司未有任何金融衍生品的敞口。

  此番央企在金融衍生品上受到市场关注,发端于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国资委给6家大型外资银行和投行发出了法律函件表示国资委下部分央企,将对此前与外资投行签订的大宗商品挂钩产品,保留不付款的权利。”

  截至本报记者发稿前,国资委对此事尚未有官方说法,而一知情人士透露:“国资委并没对是否发过类似的法律函件正面回应,不过国资委某些工作人员对央企给一些外资投行发去法律函件是知情的。”

  央企或提交仲裁?

  据该知情人士介绍,媒体广泛报道“央企致函外行表示将对此前与外资投行签订的大宗商品挂钩产品,保留不付款的权利”,其实,并不是一些媒体讨论的“意在单方撕毁合同”,只是监管层经过调研发现部分央企已签的某些金融衍生品合同的确存在缺陷和不平等,这完全可以先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看是否能解决问题。

  据了解,绝大多数令央企蒙受巨亏的金融衍生品合同都是外行的香港分部介入,“不排除部分央企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的可能。”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一家央企的法律部门人士介绍:仲裁是当今国际上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在香港等成熟市场被广泛采用,一般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而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执行裁决。

  “当然,若有一方对裁决不满,可以拒绝执行裁决再就原争议进行法律诉讼。”该人士称,如果是在香港提交,一般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述知情人士称,涉及发函的主要是在套期保值场外交易中亏损的部分央企。

  记者电话咨询了上海某券商旗下期货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工作人员,该人员解释道:境外套期保值交易分场内和场外两种,无论场内还是场外交易,企业都需要找有牌照的经纪机构帮助其进行交易,但是场内交易相对简单,但场外交易的产品复杂,所以第三方发挥的作用就非常大了。

  央企陷许可证困境

  目前,监管层仅对国有企业在境外期货交易所内从事套期保值期货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但对国有企业在境外从事的期权、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场外交易等高风险业务不进行监管。正是借此空当,部分没有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企。以购买具有套保功能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等衍生品,变相的涉足境外期货业务。

  国航的董密黄斌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坦言:“国航现在确实没有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不过公司也一直在向上级申请该许可证,但目前还未有结果。”

  国资委曾在2009年3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其中要求央企在每季度终了的10个工作日之内上报衍生品敞口。

  上述知情人士称正是彻底摸底让监管层较为清晰地了解了各央企的衍生品敞口,目前有2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品交易。而这28家央企中并没有全部拥有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31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企均是从事自然资源开发或进出口的,航空公司等主业并非自然资源的开发或进出口,按现行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这类公司不能取得许可证。”

  而一位航空公司的高管曾对本报记者指出:“航油套期保值是对冲风险的一大工具,航空公司确实有需要。”

  一边是央企确有需要,一边是一些非自然资源类国有企业难以获得进行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许可证,困境何解?

  “国家对从事境外衍生品业务实行审批制,得到批准的国企才可做。对于没获得批准即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国有企业,要坚决纠正。”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曾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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